一、关于妥善处理占用林地建设养殖场历史遗留问题
对违法占用林地的养殖场,我局赞同您提出的“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实事求是、关爱民生、有利发展”的问题解决原则。对于您提出的“划分时间界限”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我局认为,对历史沿革较长,尤其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的违法行为,应充分考虑当时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的违法行为,还是要根据违法情形,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理。对于违法占用林地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养殖场,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同时,有关政府部门可以主动说明相关情况,争取获得司法机关的理解。对依法履行处罚程序后,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养殖场,可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二、关于对规模化大型养殖类项目使用林地定额予以适度倾斜问题
根据林地管理有关规定,养殖类项目属于经营性项目,不能作为公共事业和民生类项目对待,对养殖类等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在林地定额上是从严控制的。因此,对规模化大型养殖类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应根据各地实际解决林地定额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