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加强湿地恢复与保护问题
您提出的划拨财政专项迁建资金、建立创业帮扶基金、提供政策性长期贷款、湖中村搬迁移民上出台特殊政策等建议,对推动衡水湖湿地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的中央财政湿地补助政策中,不涉及上述内容。下一步,我局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时,将对您提出的建议予以积极反映。
二、关于建立长效引补水机制问题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在衡水湖湿地生态用水保障方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开展了衡水湖生态监测工作,及时掌握衡水湖水生态状况。二是在《海河流域综合规划》中将衡水湖划分为生态保护区,安排了衡水湖湿地生态补水工程。三是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行动方案》,计划在2019—2022年期间通过引黄、上游水库向衡水湖相机年均补水0.3亿至0.5亿立方米,进一步改善衡水湖生态环境。下一步,水利部将继续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加强流域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利用卫千引水渠、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引岳济淀和南水北调中东线等工程措施,进一步加大衡水湖生态用水保障力度。
三、关于加大科研监测资金扶持问题
多年来,国家相关部门积极支持林业草原领域的科研工作。我局牵头研发的国家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生态定位站”)网是以森林、湿地、荒漠三大生态系统类型为研究对象,开展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长期、连续定位野外观测和生态过程关键技术研究的网络。目前在全国典型区域已初步建设生态定位站近200个,其中湿地生态定位站39个,河北衡水湖湿地生态定位站是网络站点之一。同时,财政部配合科技部等部门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活动进行了支持,加大了对林业草原领域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会同科技部实施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了“中央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生态环境部自2014年起,组织开展了衡水湖自然保护区所在的衡水市冀州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综合运用例行监测、统计调查、卫星巡查、无人机抽查和现场核查等多种技术手段,形成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监测评价与考核的“天—空—地一体化”综合监测技术体系。下一步,我局等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强化包括衡水湖在内的重要湿地的科研监测能力,指导湿地保护与恢复健康发展。
四、关于加大生态保护与恢复专项资金支持问题
2014年起,我局在衡水湖湿地安排中央财政湿地补助资金7000万元,用于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和我局等有关部门正在编制《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将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思路,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进行总体规划,统筹谋划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布局安排、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和政策举措。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我局已对包括衡水湖在内的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建设作了统筹安排。待《总体规划》经中央批准后,国家有关部门将按分工编制和实施有关专项建设规划,并统筹加大对衡水湖湿地保护修复的支持力度。同时,我局已启动《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十四五”规划》的编制工作,拟将衡水湖湿地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规划范围,并将统筹优先考虑。
2008年起,中央财政通过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地方政府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2008-2019年,中央财政下达河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20.60亿元,其中2019年下达河北省39.95亿元。为调动地方政府的工作积极性,自2018年起,中央财政在分配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增量资金时,不再划定享受转移支付的具体县域范围,而是将资金切块下达到省区市。此外,中央财政还安排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和林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相关资金采用因素法测算切块下达。河北省可统筹用于衡水湖湿地保护与恢复相关工作。
2012 年起,中央财政已安排良好湖泊专项资金1.57亿元支持衡水湖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2018 年,生态环境部印发了《2018 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清单》《2018 年度土壤污染防治与农村环境整治中央储备库项目清单》,衡水湖项目已被纳入中央环保项目储备库。建议河北省按照相关程序积极开展衡水湖生态保护与恢复有关后续项目的准备和申报工作,促进衡水湖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