麋鹿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产于中国长江中下游沼泽地带,曾一度在野外灭绝。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进行了重引入,麋鹿种群得以快速发展,麋鹿保护工作取得举世瞩目的成果。江苏大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麋鹿种群保护、复壮与野放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然而,由于自然环境条件改变、麋鹿种群快速发展,自然保护区内麋鹿种群可持续发展面临一些新的问题。我局对此问题高度重视,指导并支持了该自然保护区研究应对措施,提高保护成效,推动麋鹿种群可持续发展。
一、关于整合区域资源纳入国家公园试点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1月23日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把具有国家代表性的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纳入国家公园体系,实行严格保护,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我国正在开展国家公园体制建设试点,相关试点已取得一定的进展。按照《指导意见》和《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的要求,我局也在组织编制全国国家公园布局方案,将统筹考虑你们的建议。
二、关于建立麋鹿保护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此,建立麋鹿自然保护区,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我局将积极指导各地开展研究评估,加强对麋鹿这一珍稀物种的保护。
三、关于《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问题
《自然保护区条例》在规范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推进我国自然保护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该条例出台时间较早,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于当前自然保护工作的实际需求,特别是关于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物栖息地管理与修复的问题。在组织修订的《森林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作中,我局已经考虑修改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四、关于加大生态补偿力度问题
加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提出了健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2018年12月,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印发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发改西部〔2018〕1960号),加强了顶层设计,积极推进了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目前,国家已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进行生态补偿。“十三五”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697.1亿元、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15.14亿元,其中2019年分别安排180.96亿元和3.9亿元;2013-2019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助19亿元。相关资金切块下达到省区市,各地资金安排时,可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统筹资金向贫困地区适当倾斜。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政策,逐步建立起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继续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同时,统筹考虑自然保护地体系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健全补偿标准体系和绩效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