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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黑龙江省林药(参)间作科学实验样板田建设和制定相关支持政策的建议”复文(2021年第9986号)

2021-11-22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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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支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林地内适度发展林下经济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精神,我局支持在坚持生态优先、充分考虑当地生态承载能力的前提下,科学合理、适量适度利用林地发展林下经济,开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活动。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在不影响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各类适宜林地和退耕还林地等资源,因地制宜发展林下经济产业;允许利用二级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适当发展林下经济;在保障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前提下,紧密结合市场需求,积极探索林果、林药、林菌、林苗、林花等多种森林复合经营模式,有序发展林下种植业。

  2021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正在组织编制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仿野生栽培、野生抚育通则,对林下种植中药材过程中的整地、种植、灌溉排水、投入品管控等将提出指导方法和具体要求,届时为林药(参)发展提供技术参考。同时,黑龙江省也对林下种植中药材进行了政策调整,黑龙江省林草局印发《黑龙江省利用林业辅助用地种植中药材的指导意见》,允许在地方林业施业区内利用林业辅助用地,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实施林药间作种植人参;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其中规定了“在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在林下种植中药材”,从而支持和推动黑龙江省林下种植中药材产业发展。

  二、关于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发展林参间作问题

  近年来,黑龙江省利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造林失败地等开展林参间作发展迅速。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重要保障,按照《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采伐林木的地块要在当年、次年及时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上实施林参间作,间作林木难以正常生长,不符合迹地更新的有关法律规定,也会导致林地用途改变甚至流失,不符合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有关要求。从黑龙江省近年来发展林参间作的实际情况来看,以林参间作为名、行毁林种参之实的问题突出,对森林生态系统破坏极大。

  2020年11月6日,根据2020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信访举报和森林督查情况,我局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毁林种参行为的通知》,要求黑龙江省林草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清理排查毁林问题,坚决依法纠正、打击违法毁林种参行为。据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底开展全省打击毁林种参专项行动,要求全省各地市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严格处置政策,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修订后开垦林地种植的人参,严格依法清除。2021年4月20日,我局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利用采伐迹地加强长白山人参种质资源保护问题的复函》函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同意相关省份继续开展利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事宜。

  三、关于加快制定出台符合商品林林药(参)发展需要的造林技术规程有关问题

  一是关于《造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没有区分公益林和商品林管理的问题。《规程》综合考虑立地条件、培育目的、经营水平等因素,针对公益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商品林(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分别对造林树种选择、树种配置、造林密度等相关技术环节做出了规定,符合新修订《森林法》关于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管理的要求。

  二是关于《规程》没有区分南北方实际情况(尤其不符合黑龙江省地区实际情况)的问题。我国地形地貌、气候、水文、土壤等自然条件复杂多样,造林绿化具有很强的区域性。《规程》针对南北方、东西部的差异,参照全国气候区划,依据积温、降水、干燥度等显著影响林木生长发育的水热条件,按照主导性、差异性和一致性原则,将全国划分为寒温带区、中温带区、暖温带区、亚热带区、热带区、半干旱区、干旱区、极干旱区、青藏高寒区9个造林区域,将各省(区、市)以县级行政区域(市、区、旗)为单元,细化落实到各个造林区域。比如,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的松岭、新林呼中、塔河、漠河、呼玛等县区落实到寒温带造林区域,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的加格达奇区以及黑河、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伊春、鹤岗、佳木斯、双鸭山、七台河、鸡西、牡丹江、绥化等地级市所辖的各县区落实到中温带造林区域。在此基础上,描述了各造林区域的自然条件特征,提出了主要造林树种及其适宜的生境特性、造林密度等技术要求。各地可依据国家标准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标准,指导各地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开展造林绿化。

  三是关于删除《规程》中“山地不应采用全面整地”的问题。我局认为不妥。《规程》对于造林整地提出“保护已有植被。山地不应采用全面整地、炼山等破坏已有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整地方式”的原则,是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保护优先、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保护造林地上已有的天然林草植被、珍稀植物、古树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避免造林、林下间作等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物种灭失等不可逆转的不利影响。按照《规程》规定,对林下种植宜采用穴状整地,防止对林地土壤、地表植被等造成过度的破坏性扰动、水土流失等负面环境影响;同时,根据林下种植的经营特征,穴状整地能够满足林药(参)的经营需求,可实现森林生态保护与林下经济发展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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