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复文 > 提案复文

“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提案”复文(2020年第0238号(农业水利类020号))

2020-12-09   来源:办公室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一、关于加强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程建设问题
  为推进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监测信息的快速上报和安全传递,2011年,我局正式启用了“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在野生动物重要分布区、栖息地、繁殖地、候鸟迁徙路线等重点野生动物分布区域,建成了以742处国家级监测站为主体、一大批省(市、县)级监测站为补充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网络;完成了“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信息直报系统”向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实现了信息采集、汇总分析、应急响应、宣传教育等功能的集成和完善,组织实施了野鸟禽流感、野猪非洲猪瘟等5种重点野生动物疫病主动监测和预警工作;实现了野生动物异常信息网络直报,实现了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防止疫情扩散蔓延,逐步由“被动防控”向“主动监测、早期预警”的转变。
  二、关于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力度问题
  (一)关于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调整范围问题
  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收录了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对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受到相应保护。对上述范围以外的、疫病风险较高的陆生野生动物,如鼠类、蝙蝠类、鸦类等,虽为非保护对象,但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角度,有必要将其列入《野生动物保护法》适用范围,依法加强管控,但对其实施的管理措施应有别于需要加强保护的物种。为此,我局已建议全国人大相关部门,积极考虑将其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调整范围。
  (二)关于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问题
  我局在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工作中,提出了加大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调增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标准,大幅提高犯罪成本,确保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等修法建议,并将其作为本次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本思路之一。
  (三)关于联合多部门执法监管问题
  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管涉及野外猎捕、人工繁育、市场及网络交易、运输、检验检疫、进出口等多个环节。为强化保护执法监管,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我局牵头、27个部门和机构参加的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多环节打击乱捕滥猎滥食、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过程中,我局已建议对各有关执法部门的分工职责进一步予以明确,围绕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运输、仓储、携带、寄递、广告、网络交易、检疫检验、进出口等全过程各环节,落实各监管部门职责,避免出现职能交叉或监管空白。
  三、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保护意识问题
  长期以来,我局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媒体网站等载体,设计制作了大量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材料和视频资料,集中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重大意义和法律规定,促进公众提高保护意识,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等陋习。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禁食野生动物等主题,深入农村、偏远地区,更加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同时,积极配合教育部有关部门制修订相关学科教材,将野生动物保护有机融入课程教育,推动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