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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质量巩固提升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作成效的提案”复文(2020年第2571号(资源环境类128号))

2020-12-0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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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具体举措。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要求,我局会同有关部门正在抓紧推进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相关工作。
  一、关于建立冰川、冻土、湿地保护机制和补偿机制问题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重要内容。为加强祁连山国家公园冰川、冻土、湿地的保护,我局会同甘肃、青海2省编制的《祁连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提出了冰川、湿地等的保护恢复任务和要求。同时,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大对祁连山生态保护修复的支持力度。2018-2020年,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安排祁连山国家公园甘肃片区4.6亿元;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祁连山国家公园补助1.11亿元。
  下一步,我局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完善森林、湿地、草原、荒漠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
  二、关于同步将肃南县涉及祁连山国家公园建设范围内行政村纳入公园总体规划予以推进问题
  《总体规划》作为祁连山国家公园建设管理的控制性、指导性文件,已获得批复,为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自然教育与生态体验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奠定了基础。国家公园正处于体制试点阶段,按照《总体方案》《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将完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设立一批国家公园,完成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具体工作中,要制定自然保护地边界勘定方案、确认程序和标识系统,并建立矢量数据库,在重要地段、重要部位设立界桩和标识牌。目前,祁连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会同青海、甘肃两省正在全力推进现地勘界立标工作,划清祁连山国家公园空间边界。
  关于您提出的“进一步明确国家公园内产业发展、项目建设相关政策,将规划涉及肃南县14个行政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步纳入国家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重点支持行政村水、电、路等民生建设项目”。《总体方案》提出“严格规划建设管控,除不损害生态系统的原住民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和自然观光、科研、教育、旅游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在《总体规划》中,包括康乐镇、马蹄乡、皇城镇、大河乡等在内的肃南县辖区内乡镇被设置为祁连山国家公园入口社区,规划由国家重点扶持和地方政府共建,地方政府进行后续管理,主要发展生态旅游与自然教育,提供特色访客接待服务,承接并安置国家公园转移的人口和疏解的相关产业,同时完善各入口社区的基础服务设施,改善当地民生。下一步,我局将根据祁连山国家公园建设进展,引导并支持当地政府推进国家公园周边入口社区和特色小镇建设。
  三、关于建立跨区域水源保护区先行试点开展生态横向补偿机制问题
  生态横向补偿机制是协调区域发展,引导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意见》明确指出,研究制定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办法。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鼓励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受各种污染危害或威胁严重的典型流域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在长江、黄河等重要河流探索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
  2020年,我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印发《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计划在包括甘肃省在内的黄河流域九省(区)推进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中央财政每年从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支持引导沿黄九省(区)探索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资金纳入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安排向上中游倾斜;鼓励地方加快建立多元化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开展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化补偿方式,逐步以点带面,形成完善的生态补偿政策体系。试点初期,中央财政按照“早建早补、早建多补、多建多补”的原则,对开展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成效突出的省(区)安排奖励,鼓励地方早建机制、多建机制,引导地方积极参与。我局鼓励和支持甘肃省启动祁连山地区黑河、石羊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已有试点方案实施期为3年,涉及甘肃省肃南县等7个县区。要求流域上游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利益的权利;流域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为改善生态环境付出的成本给予补偿,同时享有上游水质恶化、过度用水的受偿权利。上下游县区根据实际协商确定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联防共治机制等,并签订补偿协议。与此同时,甘肃省对符合考核断面水质达标、主要水污染物指标较上年度有所降低等相关要求的县区予以奖励。单个县区3年累计奖励资金最高可达1000万元。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继续完善和推进流域生态横向补偿机制,综合考虑水源地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以及生态服务价值,科学界定水源地保护者与受益者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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