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修订完善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办法,明确政策,为必要基础设施建设留下空间问题
自然保护区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美丽中国的重要象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解决各类自然保护地重叠设置、多头管理、边界不清、权责不明、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等问题提供了依据。按照《指导意见》要求,2020年2月,自然资源部和我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要求各地在科学评估、实事求是的原则下,坚持强化保护,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好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现实矛盾冲突和历史遗留问题。
考虑到生态旅游对地方区域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一步,我局将充分考虑您的意见,在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工作中,根据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需求,对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做出更为细致、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控规定,从而实现更加科学有效的分区分类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关于对青海藏区旅游发展给予特殊财税政策支持问题
生态旅游是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为准则、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的旅游方式,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青海涉藏州县自然资源丰富,发展生态旅游对当地人民群众脱贫攻坚、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支持青海开发涉藏州县特色旅游资源,促进青海涉藏州县旅游产业发展。
财政资金方面。一是支持青海省旅游“厕所革命”和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2020年通过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安排青海省2594万元,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规定,旅游发展基金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至贫困县,相关地区可按规定统筹整合,支持藏区旅游产业发展。二是支持青海国家公园建设。2020年,通过林业草原生态恢复资金安排青海国家公园补助40384万元,支持做好国家公园试点相关工作。
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为支持包括青海涉藏州县在内的相关地区发展旅游业,帮助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产业渡过难关,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将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并将鼓励类产业项目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限制比例由70%降至60%,进一步扩大了受益企业范围。二是对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三是对纳税人提供旅游娱乐、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允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至明年缴纳。青海涉藏州县旅游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金融扶持政策方面。一是财政部出台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包括文化旅游等行业在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降低重点群体的融资成本。二是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要求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积极为包括旅游行业在内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扩大业务规模,协调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三是由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印发通知,要求银行金融机构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进一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延期还本付息安排,着力缓解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流动性问题。四是人民银行、财政等部门印发通知,要求银行切实提高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发放比例,支持包括文化旅游行业在内的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青海涉藏州县从事旅游产业的企业和个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上述金融扶持政策。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认真参考您的意见,全面落实这些特殊财税支持政策,推动青海藏区旅游更好更快发展。
三、关于在科技支撑、人才支援等方面加大对藏区生态旅游支持力度问题
发展改革委会同原国家旅游局编制出台了《全国生态旅游发展规划(2016—2025年)》,全面系统梳理了全国重点生态旅游区,青藏高原生态旅游片区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财政通过文化和旅游部门预算安排文化和旅游人才培训项目经费412万元,支持包括青海省在内的全国各省市开展基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队伍培训,提升基层旅游人才队伍素质。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配合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加大对青海省生态旅游财政投入、科技支撑、人力支援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打造生态旅游精品,促进青海生态旅游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