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建立全国林权流转交易平台问题
(一)关于林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
目前,全国已建立1800多个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提供林权流转、交易、抵押贷款等服务;已有20多个林权类交易所,并且有些交易所实现了与所在省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联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推动林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目前,我局正在建设林权综合监管系统,与国家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基础平台等相关平台进行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全国已成立了800多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培训了近万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基本能够满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中介服务需要。
(二)关于规范林权登记
今年6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坚持不变不换、物权法定、便民利民原则,重点从规范登记业务受理、依法明确登记权利类型、创新方式开展林权地籍调查、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加快数据资料整合移交、加强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工作衔接等六个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同时,要求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将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当事人以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林木进行依法抵押的,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二、关于大力推动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发展问题
201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出资300亿元,联合有关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了661亿元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今年3月,中央财政加快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拨付第三期出资75亿元人民币,带动其他股东单位落实90亿元,目前已累计到位资本金496亿元。基金坚守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中央、省、市、县四级担保机构之间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和业务联动机制,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支持对象已涵盖各类林业经营主体。你们提出的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有所体现。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业务运作,引导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扩大担保规模、降低费率水平,与有关部门统筹研究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三、关于建立林业信用和保险体系问题
(一)关于推动林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不断加强包括林业行业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已联通46个部门、所有省(区、市),推动整合司法裁判、市场监管、纳税服务、进出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统计等领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失信惩戒、信用监管等各类政务信息,归集各类信用信息超过500亿条,初步形成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总枢纽”。下一步将加快推进林业行业信息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做好林业行业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相关工作。
(二)关于林权抵押贷款支持
2018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原国家林业局、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深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和细化落实。《通知》从建立健全林权融资、评估、流转、收储等方面对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作出详细规定,强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金额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要求金融机构适度提高林权抵押率,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等模式。《通知》印发以来,有关部门一直努力推动相关制度规范落实落细:一是加强政策支持,指导金融机构细化林权抵押贷款操作规则,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概念、林权类型、贷款对象、贷款额度、林权抵押率、申请流程等核心要素进行详细阐述和规范。二是优化信贷程序,加快推行林企信用评级、信用担保、信用贷款一体化。如,依托林权管理信息系统免去资产评估环节,重点推进小额林权抵押贷款,减少了信贷申贷时间。三是强化保险保障,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创新保险保障方式,有机融合保险保证、股权质押及银行信贷业务,建立了三方专业分工、功能互补的协同推进机制,推广商业性森林保险、政策性林业保险+商业性森林保险等模式。
(三)关于对林业保险机构支持
为支持农业保险发展,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商业性林业保险的保险机构均可以享受。如增值税方面,对农牧保险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创业就业和复工复产,财政部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基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就业群体、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