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提高林草覆盖率问题
黄土高原受地形破碎、土质疏松、降雨集中等自然因素和过牧、陡坡开垦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导致水土流失、风沙危害严重,是我国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区。为解决黄土高原严重的生态问题,国家先后实施了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多项生态工程。2010年,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原农业部、原国家林业局联合编制出台了《黄土高原地区综合治理规划大纲(2010-2030年)》,实施范围包括山西、内蒙古、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河南共7省(区)的341个县(市),涵盖了整个黄土高原地区。据中科院三北防护林40年综合评价报告显示,1978—2017年,重点治理的黄土高原森林面积增加了563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从11.06%提高到21.83%,提高了10.77个百分点,水土流失面积比例从49.85%下降到5.12%,区域生态环境显著改善。2020年5月,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其中,已将黄土高原作为重点,纳入了“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并在工程专栏中单列了“黄土高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重点任务,提出了各重点区域的治理思路。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自然资源部,在编制《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的工作中,将黄土高原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内容纳入规划,同步推进治山、治水、治沙,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大对黄土高原生态建设项目和投资的支持力度。
二、关于国家投入不足,地方配套难落实问题
目前,中央财政造林每亩补贴200元,工程造林每亩补贴500元,国家持续加大对各项林草生态系统恢复治理投资力度,但由于物价上涨,种苗费、劳动力成本大幅增加,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与地方实际需求差距愈发明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包括造林项目),仍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西部省份特别是黄土高原的一些欠发达地区,完成造林任务面临的财政压力仍然比较大。我局将统筹考虑全国造林种草综合成本、国家财力状况、重点工程进度等因素,加大协调力度,力争进一步提高林业生态工程中央投资补助标准,研究建立造林投入与中央财力同步增长制度,在中央逐步提高补助标准的同时,各省也应加大对营造林工作的支持力度,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生态建设,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林业生态建设多元化的投资机制。
三、关于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制度问题
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我局会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印发了《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明确了健全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总体要求、实施范围和期限、主要措施、以及组织保障。各部门各省区在积极推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同时,扩大跨省黄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范围,并不断探索在其他生态环境要素开展补偿的可行性及实现路径,不断增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效能,中央财政对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给予支持。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核算体系,完善目标考核体系,规范补偿资金使用,建立健全地区间、流域上下游之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沿黄各省积极参与、支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动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水平迈上新台阶。
四、关于挖掘生态建设与保护就业岗位,为生态保护区的农牧民提供就业机会,提高农牧民收入水平问题
自然保护地大多处于边远贫困地区,我局高度重视黄土高原的自然保护地生态扶贫工作,在政策引导、技术服务、理念创新、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充分吸纳保护地内及周边居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自然生态保护、访客服务、日常管理等工作,促进了当地居民就业增收。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推行参与式社区管理,按照生态保护需求设立生态管护岗位并优先安排原住居民”。我局将继续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地助力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引导贫困地区通过自然保护地建设,促进居民尤其是贫困人口就业,提高收入水平,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