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高度重视,一直积极推进。2018—2020年,连续三年将适时适度扩大推行林长制改革作为重点工作研究谋划,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林长制相关工作。现结合您的提案,将推行林长制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林长制改革情况
2017年以来,安徽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指示精神,率先在全省探索推行林长制改革。2018年7月,江西省总结武宁等地试点经验,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林长制改革。截止目前,全国已有安徽、江西、重庆、海南、山东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或在部分地区试点实施林长制。各地通过实施林长制,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实现了“山有人管、林有人造、树有人护、责有人担”,从根本上解决了保护发展森林等资源力度不够、责任不实等问题,初步形成了上有书记省长整体谋划、下有基层林长护林员责任到人的良好局面,初步实现了国家得生态、群众得实惠的双赢目标,显示出了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创新的良好成效和蓬勃生机。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森林法》,明确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为全国推行林长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林长制改革推进过程
2018年以来,我局先后10余次赴11个省20余个县开展调研,积极总结各地的实践和成效,多次向中央改革办汇报有关情况。目前,有关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工作正在加紧推进过程中。
三、林长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突出严格保护。突出林草事业的“公益性”,把保护发展森林等资源、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作为核心目标,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落实到具体的目标和措施之中,努力做到:有目标——地方党委政府保护发展森林等资源目标责任制;有载体——从上到下、党政同责、全面覆盖的林长体系;有手段——森林督查制度,从而实现对森林等资源的强有力保护管理。
(二)全面构建目标责任制。新修订《森林法》规定,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结合推行林长制,积极推动保护发展森林等资源目标责任制的全面建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坚持党政同责。为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党政领导是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将压实党政领导主体责任作为核心制度设计,明确由省一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林长”,强化工作统筹,形成保护发展森林等资源的强有力新格局。
(四)注重源头管理和基层建设。《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针对基层林业力量不足的问题,整合组建生态护林员队伍,划分森林资源责任区网格单元,构建全覆盖、网格化的森林资源源头管理体系,从源头有效保护森林等资源。
(五)强化督查指导。近年来,我局以遥感手段为技术支撑,实现了森林督查全覆盖,有效打击了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结合推行林长制,我局将要求和依托各派出机构,进一步规范、提升森林督查,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支持地方党委和政府更加有力地保护发展森林等资源。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您提出的“构建责任体系、完善配套制度、加强经营体系、统筹各方资源”的意见,进一步指导地方推行好林长制改革,有效保护森林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