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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提案”复文(2020年第4280号(医疗体育类558号))

2020-12-0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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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稳妥推进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问题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2月24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为严厉打击滥食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行为,从源头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切实贯彻落实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我局印发了《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对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养殖户补偿、转产转业等作出安排,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明确牛蛙、美国青蛙等里列入水生物种相关名录的两栖爬行动物,按照水生物种管理;我局会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加强蛙类资源保护,明确棘胸蛙、黑斑蛙等五种蛙类为水生物种,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渔业法管理。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地方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指导协调,稳妥推进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
  二、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问题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是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客观需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既是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也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工作,并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列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和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在认真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广泛收集征询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提出了修法基本思路和具体修改意见:一是将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内容作为立法目之一。二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从立法角度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确保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落细。三是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增加行刑衔接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大对野生动物重大违法案件的联合执法力度,建立联合查办督办制度。四是明确规定禁止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增加对公民自觉增强保护生态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的要求。五是强化对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的全链条监督管理。六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处罚额度和扩大处罚种类,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执法监管分工职责,促进执法效能的提高。建立有奖举报机制,提升保护执法威慑力。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为修订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切实做好配合与协助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修订任务。
  三、关于野生动物名录问题
  我局会同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召开座谈会,密集研究,科学论证,听取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行业界专家学者的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完成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草案,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后,还将相应调整《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配合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家养畜禽种类33种,按照畜牧法管理。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协调,继续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决定》有关要求,分类制定更加切实有效的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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