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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修法的提案”复文(2020年第4197号(资源环境类269号))

2020-12-0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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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宗旨问题
  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的主体和基础,长期以来,我局始终高度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工作,将其列入工作重点,并在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过程中提出了相关建议,得到采纳。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已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确立为立法宗旨,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下一步,按照当前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工作安排,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立法机关建议,争取将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确立为立法宗旨之一。
  二、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问题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制定、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前,我局正会同农业农村部开展该名录调整工作,按规定成立了专家评估论证委员会,对名录调整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并公开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对名录调整方案不断修改完善。在这一过程中,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等标准,一直是名录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今后,我局将根据野生动物种群变化动态,及时组织专家调研评估,加快名录调整更新,适应保护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关于栖息地保护问题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等多项条款已对栖息地保护作出规定,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一直重视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工作,通过对野外种群的巡护以及栖息地改造和实施濒危物种拯救工程,全国已建立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1.18万处,并批准10处国家公园开展体制试点,逐步建立起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体系,有效保护了上千种野生动物,其生境不断优化和改善。下一步,我局将积极研究、编制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将其列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将有关保护规划内容纳入“十四五”规划纲要。
  四、关于强化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活动问题
  2016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我局牵头22部门参加的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20年已增至28个部门。今后,我局将积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组织召开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总结、部署打击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活动,并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猎杀、经营利用和网络交易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等行动。各地积极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在野外巡护、市场巡查、网络监控等诸多环节强化联防联控,开展一系列专项打击行动,摧毁犯罪团伙,斩断非法贸易链条,有效遏制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高发势头,为维护野生动物种群及其栖息地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作出了应有贡献。
  五、关于收容救护问题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组织对本区域内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从事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参与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同时,对收容救护机构、程序、处置、放生等均有明确规定。对您所提意见,我局非常赞同,并欢迎热心保护事业的组织和个人在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下,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积极参加收容救护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共同保护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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