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公园是以具有重要地质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较高的美学观赏价值,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融合其它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独特的自然区域,其宗旨是保护地质遗迹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苍山地质公园属于国家地质公园。按照《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国家地质公园划分为特级保护点(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特级保护点(区)不允许游客进入,以保护和科研为目的的人员经地质公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点(区)内不得设立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一级保护区可以设置必要的游赏步道和相关设施,但必须与景观环境协调,严格控制游客数量,禁止机动交通工具进入;二级保护区允许设立少量的、与景观环境协调的地质旅游服务设施,不得安排影响地质遗迹景观的建筑。合理控制游客数量;三级保护区可以设立适量的、与景观环境协调的地质旅游服务设施,不得安排楼堂馆所、游乐设施等大规模建筑。
根据《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地质公园属于《规定》所指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按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按照地质公园管理有关规定,我国地质公园的管理主体为地方人民政府。201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地质公园纳入到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中,我局将按照《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并认真参考您的意见,督促指导云南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加强监测评估、严格执法监督,为苍山洱海的保护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