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复文 > 提案复文

“关于加强森林抚育管理的提案”复文(2020年第3930号(资源环境类231号))

2020-12-09   来源:办公室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一、关于改进森林分类与管理方法问题
  (一)关于森林分类和管理机制问题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是我国森林资源管理的基本策略,实践中应当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早在1985年实施的《森林法》明确将森林区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五大林种,并一直按照五大林种进行森林资源规划、调查和管理。新修订的《森林法》在总结林业多年分类经营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作为基本制度在“总则”中予以明确,对公益林和商品林确立不同的经营、管护制度,通过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科学经营、永续利用。你们所提出的“利用GIS(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技术,基于立地特征和社会需求,确定每片林地的主导功能及需管理的其他主要功能,实行‘主导功能+主要功能’的森林类型多级命名,并建立相应管理机制”的建议很有新意,值得我局深入研究。
  近年来,我局为全面加强森林经营工作,统筹推进各地加快构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管理决策体系,重点要抓好国有林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尤其在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过程中,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及实施规范》《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等技术规程要求,已对经营类型分类和命名规则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和要求,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森林经营管理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关政策,修订完善相关技术规程,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森林可持续经营水平。
  (二)关于加快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改革,将抚育采伐和主伐区分开来,落实好抚育采伐政策措施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2019年我局印发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各地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推进“互联网+采伐管理”模式,完善林木采伐公示公开制度,建立林木采伐信用监管机制。在深化采伐限额制度改革方面,《通知》要求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采伐限额分配、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采伐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依据森林资源分布、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任务安排等情况,科学合理分配采伐限额,推进采伐限额“阳光分配”,并进一步优化完善限额使用调节机制,为实施森林抚育政策等提供基础和保障。
  同时,我局《“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明确,“十四五”采伐限额按森林类别、采伐类型和起源进行分项编制和管理,其中按采伐类型将限额分为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限额。为指导各地编制好“十四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在采伐消耗量不大于生长量的前提下,保障森林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为森林抚育相关政策的落实奠定基础,《方案》要求各地要以2016年以后完成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作为限额测算的基础数据,不满足条件的要开展补充调查,确保森林资源档案数据的现势性和准确性;明确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核定采伐限额,规定对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原则上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伐量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确保相关单位的限额能够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执行的需要。
  (三)关于研究给予保护区人工林、次生林的中幼龄林抚育所需采伐指标办法问题
  新修订《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我局认为提案提出的对保护区中的人工林、次生林中幼龄林实施抚育间伐,不属于《森林法》规定的特殊情况。
  二、关于完善森林资源与功能调查体系问题
  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森林资源调查监测体系,主要由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一类调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和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及相关专项调查监测组成。实施46年的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固定样地41.5万个,调查因子165项,多期清查成果生动反映了新中国建国初期以来的森林资源动态变化情况,以及林业生态建设历程和取得的重大成就。2010年以来,我局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契机,将全国林地和森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形成了以国家基础地理信息和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为基础,以林地界线、林地属性为核心的多源数据集合,首次建成了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时点、无缝拼接的林地“一张图”。为了保持“一张图”现势性和时效性,2012年起,逐步推行“一张图”年度更新, 2019年林地“一张图”升级为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满足新时期生态文明和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新要求,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生态保护和修复提供支撑,加快培育健康稳定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的基本思路和职责分工,我局在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基础上,结合全国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更新,积极推进全国森林资源年度监测评价工作,研究制定了《国家森林资源年度监测评价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将于近期部署试点工作。监测评价内容包括森林种类、数量、质量、结构、功能等5大方面,其中包含森林健康状况、土壤保护状况、生物多样性、林地生产力等有关指标和内容。《方案》实施后,不仅能够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动态变化,也可分析产出需要抚育的森林数量和分布信息,将为森林资源管理及抚育经营决策提供详实、科学的依据。
  三、关于健全符合国情的森林抚育技术体系问题
  我局十分重视技术标准体系的建设工作,修订了《造林技术规程》《森林抚育规程》《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等森林抚育和经营核心技术标准,制订了东北东部山地、大兴安岭、热带天然次生林等一批区域性森林抚育技术规程和地方实施细则,修订颁布了林木育种、造林、更新造林、采伐利用、规划设计、监测评价等方面的一系列技术标准,初步建立了以国家标准为指导,行业、区域和地方标准为补充的森林经营技术标准体系,增强了规程的操作性和可控性,有效推动了森林抚育经营规范开展。你们所提出的做好森林抚育科技支撑政策措施、分省(区)制定多功能管理技术标准和森林抚育剩余物利用等三方面的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值得我局认真研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经营工作的意见》提出,“推进森林经营技术标准‘立、改、废’工作,2020年底前要完成清理和修改不符合森林可持续经营要求的技术标准和规程”。我局将在下一步制定相关政策或进行技术规程修订中,认真参考你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新形势对有关问题加以研究解决。
  四、关于强化对森林抚育的政策资金支持问题
  (一)关于加强森林抚育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问题
  针对我国森林经营人才队伍匮乏、后备力量断档、人才队伍老化、培训基础薄弱等突出问题。我局2015年制定印发了《全国森林经营人才培训计划(2015—2020年)》,推动建立国家、省、县三级森林经营人才培训制度。《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加强森林经营工作的意见》明确,“要高度重视森林经营人才队伍建设,2020年底前省级林草部门要针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制定森林经营人才培训计划,对从事森林经营管理、规划、设计、检查、考核、施工的人员,分级分期分批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森林经营决策者、管理者、作业人员的理论和业务水平”。同时,针对区域特点和不同森林类型,我局分南北片区举办了一系列森林抚育管理技术研修班以及国家级抽查、省级核查人员技术培训班,培训了一大批森林抚育管理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下一步,我局将引导和鼓励各地加大森林抚育管理的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的力度,推动各地森林经营人才队伍建设。
  (二)关于森林抚育补贴政策资金支持问题
  2009年中央财政建立森林抚育补贴政策以来,不断强化对森林抚育的政策资金支持,“十三五”期间累计安排森林抚育补助347.34亿元,其中2020年安排85.12亿元,比2019年增加2.6亿元。根据《林业发展改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因素法测算,森林抚育补助切块到省,各省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提高森林抚育和任务量及补助标准。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我局将积极协调财政部,进一步加大森林抚育的投入力度,支持地方逐步提高森林抚育的任务量和补助标准,尽快实现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应抚尽抚”。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