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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提案”复文(2020年第0274号(资源环境类020号))

2020-12-0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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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明确补偿对象问题
  根据财政部、我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关于2020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草原转移支付任务计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等文件要求,湿地保护修复项目继续实施“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3个方面,其中,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的实施范围为候鸟迁飞路线上的省区,补偿对象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将认真参考您的意见,统筹研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机制等相关工作。
  二、关于制定科学补偿标准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湿地保护恢复工作,不断细化湿地补偿的范围及标准,对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予以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关于2020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草原转移支付任务计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湿地补偿的范围及标准。目前,江苏、江西、浙江等地已经先行开展省级生态补偿,将包括湿地在内的重要区域纳入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考虑综合因素后制定并公布实施。
  三、关于推动补偿机制运行问题
  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有关部门在研究起草《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时,将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原则、权责关系、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监测评估等内容,对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予以统筹吸收。二是根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精神,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确定各省资金份额。三是《关于2020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草原转移支付任务计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属于指导性任务,将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绩效评估。四是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开展中央和地方湿地保护事权划分,并在相关国际重要湿地进行试点,待试点工作结束后,将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
  四、关于拓宽补偿资金来源问题
  根据正在研究起草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家层面将根据中央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年度补偿标准和分省规模,同时,鼓励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补偿标准。为了健全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国家层面印发了《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名单》,在青海等涉藏工作的重点省、西藏、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安徽省等10个省份的50个县启动了生态综合补偿试点。《试点方案》明确推进建立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制度化等4项重点任务。试点工作以县为单位实施,鼓励试点地区在系统梳理各类补偿资金来源和渠道的基础上,探索创新补偿资金使用的补偿方式,拓宽补偿资金来源,加快形成灵活多样、各具特色的、操作性强、切实有效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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