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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法的提案”复文(2020年第0130号(政治法律类007号))

2020-12-0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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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问题
  为阻断野生动物疫病的可能传播渠道,降低野生动物对外传播、扩散疫病的风险,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列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和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在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工作中,我局提出将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确立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大立法宗旨,并在具体条款中增加相应内容,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增设为阻断疫病传播渠道的新屏障,以从源头上加强对公共卫生风险的防范,发挥其前哨作用,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法治防线进一步筑牢筑密。
  二、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适用范围问题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从加强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角度确定其适用范围,具体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对上述范围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考虑到其种群不存在生存威胁、甚至可能有害于生态保护,未列入保护对象。但这些物种中有许多疫病风险较高,如鼠类、蝙蝠类、鸦类、大量昆虫等,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角度,我局已建议有必要将其列入《野生动物保护法》适用范围,但对其实施的管理措施应当有别于需要加强保护的物种,以依法加强管控为主。
  三、关于对违法行为从严惩处问题
  在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工作中,我局提出加大对包括非法食用在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力度,调增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标准,大幅提高犯罪成本,确保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并将其作为本次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本思路之一。同时,我局将继续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等多部门联合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严打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势头。
  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正在修改中,您提出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野生动物防疫、从严惩处等具体意见,都是本次法律修改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另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必要性需进一步研究论证。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全力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有序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并根据其修改发布情况尽快修订包括《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在内的配套法律法规,确保全面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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