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野生动物栖息地问题
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是保护野生动物最重要、最根本的举措之一。我国陆续启动了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等一系列重大生态工程,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通过系统改造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实施濒危物种拯救工程,全国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约1.18万处,基本覆盖了所有国家重点保物种的分布区域,有效保护了上千种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二是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各类自然保护地统一交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管理,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境不断优化,为野生动植物种群的生存繁衍提供了基本保障。三是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避免或减少野生动物对当地居民的伤害,在建立自然保护区时,要求征求包括当地社区居民在内的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四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后,将为保护当地居民免受野生动物侵袭而修筑的设施,纳入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范围,国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五是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将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物对当地居民影响较大,且目前无其他有效措施予以缓解的区域,纳入生态搬迁范围。六是发布了《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技术规程》(第1部分:导则)国家标准,规范了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的基本术语以及关于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记录、质量控制、调查成果及报告等一般要求。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结合您反映的相关情况和工作建议,完善野生动物栖息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旅游景区等重点地区野生动物监测与管控能力建设,构筑我国野生动物监测与保护网络。
二、关于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问题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重大疫情应对工作:一是在野生动物重要集中分布区,建成了以742处国家级监测站为主体、一大批省(市、县)级监测站为补充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网络,启用了“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野生动物异常信息网络直报。二是先后颁布实施了《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部门规章,依法依规开展监测防控工作。三是与中国科学院和军事医学科学院合作共建了2家野生动物疫病研究中心,与中科院微生物所、北京林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等有关科研单位及高校建立了长期科技合作关系,共同建立培养了一支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四是自2010年起,分步骤组织实施了禽流感、非洲猪瘟等重点野生动物疫病主动监测预警,逐步实现由“被动防控”向“主动监测、早期预警”转变。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参考您的意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与有关部门协作,扎实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三、关于全面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问题
随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各地野生动物种群呈逐步上升态势,活动范围也不断扩大,在局部地区造成种群过大。这也导致了野生动物损坏农作物、伤害家畜、人员以及毁坏生产生活设施等情况日益频繁和突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针对上述情况,我局高度重视:一是指导北京、吉林、安徽、云南、西藏、陕西、青海、甘肃等8个省(区、市),制定相关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办法,明确补偿对象和标准,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二是经与财政部协调,自2008年至2017年,在原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中,安排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专项补助经费,用于吉林、云南、西藏、陕西、青海、甘肃等6省(区)因保护黑熊、亚洲象、藏羚羊、朱鹮、岩羊等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补助。三是指导云南省率先开展野生动物损害保险的试点工作,探索完善野生动物损害保险机制。四是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加大中央财政对地方补偿工作支持力度、扩大补偿范围以及增加保险业务的建议并得到采纳。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参考您的提案,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指导尚未出台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管理办法的省份尽快制定办法。协调财政部门,加大中央对野生动物损害补偿补助力度。通过上述举措,积极争取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关系到群众利益和野生动物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