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9月《草原法》修改被列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类项目后,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启动并推进《草原法》修改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了《草原法修改工作方案》,成立了《草原法》修改领导小组、起草工作小组和专家咨询组,多次召开小组会议,协调解决问题,明确工作任务。二是组织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围绕现行《草原法》贯彻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梳理出《草原法》修改拟研究的重点问题。组建专家团队,广泛收集国外草原保护管理法律制度,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收集整理问题表现形式、具体事例和负面影响,提炼重要研究结论和观点,及时吸纳到《草原法》文本修改过程当中。三是深入开展修法调研。组织开展片区调研和重点问题专题调研,与基层干部和农牧民群众座谈交流,了解各地贯彻执行《草原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征询《草原法》修改意见建议。四是充分开展修法研讨。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起草小组成员、相关专家、基层草原工作者,以及部分牧民群众代表,开展多个层次、多种形式的修法研讨。目前,已整理形成了《草原法》修改草稿(以下简称“草稿”)。您提出的《草原法》修改相关建议有很强的针对性,突出反映了我国草原法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有些建议已在草稿中采纳,有些建议我局将在今后的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吸纳。
一、关于健全草原保护修复权责机制和制度问题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要文件内容精神,贯穿到《草原法》修改起草全过程当中,是本次修法的重点,已在草稿中得到体现。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草原保护修复目标考核、离任审计等相关条款。
二、关于创新完善草原利用制度问题
草稿中进一步完善了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具体实施内容,增强了可操作性,并增加草原利用与保护责任挂钩机制;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相关要求,支持鼓励发展草原旅游产业,简化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下一步,我局将就完善草原放牧制度、鼓励草原旅游业发展、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地管理制度等内容,开展研究论证,创新草原利用制度。
三、关于建立完善草原产权相关制度问题
草稿中充分考虑草原与农村土地的共性和特殊性,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有机衔接,对草原权属章节内容进行了修改调整,对确权登记、流转、权属争议解决等进行了规范,以便中央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能在广大草原牧区落地生根。下一步,我局将围绕草原“三权分置”、国有草场建设等方面,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草原产权制度。
四、关于加强草原监督管理问题
针对肆意采挖草原野生植物,造成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却又难以计量定性、严格监管执法的问题,细化了相关条款。对破坏草原植被和草原设施、不按规定无节制割草打草利用等情况,增加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相关量刑标准进行评估测算,提高违法成本。下一步,我局将围绕草原用途管制、基本草原管理、草原生态红线等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性条款。
五、关于完善草原生态修复相关措施问题
在总结近年来草原生态修复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部分行之有效的政策和举措进行了制度化,形成草原保护修复的长效机制。同时,我局在组织编制草原生态修复“十四五”规划中,完善了草原围栏封育、预留野生动物迁徙通道等内容,进一步提高草原生态修复科学性。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总结草原生态修复成功经验和突出问题,补充完善修复措施、规划编制等相关条款,为做好草原生态修复顶层设计、科学开展修复治理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