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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品林种植管控,保护绿水青山的提案”复文(2020年第4093号(资源环境类252号))

2020-12-0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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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建议加强商品林种植监督执法力度问题
  《森林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对公益林管理和商品林种植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包括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以及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划为公益林,并向社会公布。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商品林只能在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并且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发展。为规范商品林种植,相关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也提出了要求。《造林技术规程》规定,造林活动应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充分保护造林地上的天然林、珍稀植物、古树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不应对自然生态系统形成不可逆的不利影响。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意见》要求,禁止以低效林改造、退化林修复为名,将天然次生林改造为人工林。为保护原始生态,国家自2014年在黑龙江和大兴安岭开展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试点,2015年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2016年在全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没有核定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限额。特别是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突出强调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构建以天然林为主体的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我局持续加大打击破坏天然林等森林资源力度,通过卫星遥感影像和地面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了由国家局组织协调、省负总责、分工落实、上下联动的森林督查,推动森林资源行政执法由以往“被动式发现、运动式查处”向“主动式发现、常态化查处”转变。另外,自2011年开始,我局推动地方建立健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开展目标责任制检查,有效提高了地方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森林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完善森林资源执法制度,提高执法效率,切实保护好发展好森林资源。
  二、关于政府补助,促进生态恢复问题
  《森林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为促进生态恢复,国家通过安排中央预算内重点防护林及绿化补助、中央财政造林补助以及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补助,支持各地开展国土绿化。云南省可以结合本省区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按照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的原则,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引导各地种植符合当地生态特点的商品林,促进生态恢复,保护绿水青山。
  三、关于建议逐步增加生态“无人区”,减少人类对原始生态的破坏问题
  西南地区是我国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加强这一地区的生态保护意义重大。建立自然保护地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自然生态,服务人类社会,维持永续发展。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我国新的保护地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种类型,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
  我们认为,您所提“生态’无人区’”的设想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管理目标要求极为相近,旨在保护没有人为活动干扰的自然世界。目前,我局正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同时对自然保护地功能分区进行调整优化,下一步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对核心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对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尽量减少人为活动干扰,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还自然以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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