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切实依法行政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充分调动林农保护公益林的积极性,我局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相关政策。2017年,我局会同财政部修订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一经调出,不得再次申请补进。同时要求,非国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但对已确权到户的苗圃地、竹林地,以及平原农区的国家级公益林和非国有的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以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林地所有权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调出国家级公益林开展生态影响评价,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审核材料和结果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程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并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按照管辖范围,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上报的调出、补进情况进行查验和审核,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其中单次调出或者补进国家级公益林超过1万亩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我局和财政部审定,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同时还规定,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取得相关部门依法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可以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并且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并编制采伐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提出了探索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的要求。鉴于商品林赎买情况复杂,涉及资金量大,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在财力可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继续完善公益林利用相关政策制度,推进商品林赎买等工作,指导地方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实现保护和利用的协调统一。
二、关于适当提高补偿标准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我局联合财政部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局会同财政部不断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年每亩5元逐步提高到10元,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年每亩5元逐步调高到16元。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10.79亿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健全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地方和社会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投入补偿制度。地方财政也应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地方财力状况,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提高林农对公益林保护的积极性。
三、关于建立分类补偿标准问题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依据林地面积和标准核定。您所提出的将生态公益林分成人工林、天然乔木林、石山灌木林三类,执行分类补助,能较好地体现森林的生态服务价值,而且有利于调动经营森林的积极性。但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实行公益林分类补偿涉及的因素较多,情况十分复杂,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您的建议需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
四、关于积极探索市场化、社会化的生态补偿新模式问题
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重大部署,2018年底,我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在资源开发、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抵消、生态产业、绿色标识、绿色采购、绿色金融、绿色利益分享等9大领域建立市场化补偿机制。在《行动计划》的引导下,我国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断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实现形式日益丰富,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拓展。2019年,受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委托,我局承担《吸引民营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市场化机制问题》课题研究,在摸清民营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吸引民营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市场化机制的建议。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行动计划》内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加快推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支持包括广西在内的各地区生态保护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