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支持贵州省级公益林与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并轨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因此,贵州省应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地方财力状况,加大对地方公益林的投入力度,争取与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并轨。下一步,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健全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同时,积极引导地方和社会加大投入,建立多渠道投入补偿制度,提高林农对公益林保护的积极性。
二、关于在安排中央生态护林员指标上继续给予贵州更大支持问题
贵州省生态区位重要、贫困程度深,是生态建设和脱贫攻坚的重点区域。为支持贵州省选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2016-202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贵州省生态护林员补助23.13亿元,其中2020年安排7.23亿元,比2019年增加7265万元。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协调财政部,争取进一步扩大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规模,并根据国家投入情况继续对贵州省给予积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