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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退养还湿、退耕还湿的提案”复文(2020年第3764号(资源环境类204号))

2020-12-0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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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国家层面制定关于支持鼓励“退养还湿”政策问题
  2020年,财政部、我局联合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湿地生态保护支出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湿地保护修复。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草原转移支付任务计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2020年继续实施“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由各省自主确定湿地保护修复对象。退耕还湿属于约束性任务,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范围内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对没有权属争议、不属于基本农田、不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且具有还湿水源保障条件的耕地或目前围垦程度大、功能持续退化、生态状况恶化、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的湿地,实施退耕还湿。各省可根据上述规定,自主确定退耕还湿对象和范围,统筹使用中央财政湿地补助资金,完成退耕还湿任务,扩大湿地面积。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参考您关于“退养还湿”的意见,争取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
  二、关于国家层面调整“退耕还湿”政策问题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需落实“占多少、垦多少”,即耕地占补平衡;您提到的“湿地退出的耕地”不属于非农业建设占用,因此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于提到的湿地保护区外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需严格依法依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做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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