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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禁售禁食野生动物,从源头管控传染病的提案”复文(2020年第1257号(政治法律类135号))

2020-12-0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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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贸易问题
  (一)联合开展打击行动。疫情发生以来,我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迅速发布了暂停野生动物交易和对野生动物饲养场所进行封控隔离等系列措施,通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视频调度和部署各派出机构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督导,指导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力量,全面停止野生动物猎捕活动,强化野外巡护看守,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交易市场、餐馆饭店等开展了全面排查和管控,进一步从源头上防范疫情,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二)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启动了春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指导各地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积极发挥保护团体、志愿者的作用,广泛收集违法犯罪活动线索,重点围绕非法猎捕、非法人工繁育、非法交易、非法运输、非法食用等5个领域,特别是深入开展案件排查,严打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顶风作案行为,形成了强大威慑力量,违法案件较以往显著下降。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吸纳您的意见,会同相关执法部门继续加大对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特别是非法贩卖野味网络平台的打击力度。
  二、关于引导野生动物养殖业有序退出市场问题
  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局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力推进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一是成立了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专班,并根据工作推进情况,成立“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调度机制”,定期召开视频工作调度会议、部署督导组和各派出机构实地检查。二是配合农业农村部制定《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发布《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以及《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禁养范围和处置方法。三是指导督促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转产转型方案,支持、指导、帮助养殖户合法合规有序有效转产转型。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对重点养殖省(市、区),特别是重点养殖场所的调研督导检查力度,指导督促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加快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确保相关工作稳妥有效开展。
  三、关于科普宣传问题
  我局长期坚持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活动:一是在“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开展主题宣教活动,发动社会各界、民间团体、志愿者参与、支持保护行动,推动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共同保护”的保护局面。二是深入开展“播绿三进行动——进保护区、进校园、进社区”活动,通过组织专家深入保护区、社区、学校开展野生动物科普知识大课堂、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研学、科普展览、张贴海报、分发宣传手册、播放科普视频等方式,将科普宣传工作落实到最后一公里,落实到基层群众的心中。三是疫情发生后,组织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利用微信微博公众号等新媒体载体,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活动。发布了“保护野生动物倡议书”“拒绝滥食野生动物,做文明公民”公益海报、《如何救助鸟类》和《野生动物保护,需要您的参与》等系列主题动画视频,倡导公众树立健康饮食新风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并公布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举报电话。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同教育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教活动,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媒体网站等载体,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教活动,促进公众提高保护意识。
  四、关于野生动物检疫、防疫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修改动物防疫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均已明确野生动物检疫的有关内容。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保留了现行动物防疫法中关于“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的有关规定。同时新增了“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的规定。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发挥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充分参考您的意见,将野生动物的防疫与畜牧业防疫法规修订统筹考虑,为修订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切实做好配合与协助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立法修订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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