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继续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问题
(一)加快谋划实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三期工程
青海生态区位重要,是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改革委先后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了《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和《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2012-2020年)》等重点区域综合治理规划。“十三五”以来,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58.3亿元,支持青海省开展了天然林资源保护、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等一系列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通过持续加大投入力度,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青海省林草植被覆盖度明显增加,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功能有所提升,重点工程区生态状况明显好转。2020年5月,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其中,已将青海省作为重点,分别纳入了“青藏高原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和“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并在工程专栏中单列了“三江源生态保护和修复”、“祁连山生态保护和修复”、“黄土高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重点任务,提出了各重点区域的治理思路。根据《总体规划》部署,我局将抓紧编制有关重大工程专项建设规划,在综合考虑自然生态系统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的需要、地方建设积极性和国家财力可能的基础上,统筹研究提出有关重大工程的具体任务、投资测算及资金渠道。
(二)谋划、启动区域性重大荒漠(沙)化专项治理工程
我局积极推进青海省防沙治沙工作,在资金和建设任务方面给予大力支持。2013年以来,共批复建设12个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禁保护总面积达58.24万公顷,累计下达建设资金2.3亿元。先后批准费南县、都兰县、共和县、海晏县、格尔木市等5县市,建立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2014-2019年各示范区共完成治沙造林5.6万亩,累计投资3365万元。批复建立12个国家沙漠公园,规划建设总面积22254.94公顷。青海省现有荒漠化土地面积1903.58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26.5%。我局将统筹考虑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大对青海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大力支持河源区建设生态治理引水工程
“引楚济柴”工程已更名为引通济柴工程,是柴达木盆地水资源配置工程的子项目,已列入水利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工程拟从长江上游通天河调水到柴达木盆地,缓解柴达木盆地水资源供需矛盾,因规模和投资需求大,各方面情况和问题复杂,目前正在开展前期论证。同时,水利部高度重视青海省“引黄济宁”工程建设,及时组织水规总院对工程可研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水科院、黄委等单位针对外界有关质疑和专家不同意见,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目前来看,还存在引大济湟工程调水量尚未确定、耗黄指标缺口、生态林建设可持续性等方面问题,直接关系到工程可行性和建设时机,需进一步论证和协调。水利部将继续指导青海省有关部门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重大水利项目论证原则,深化工程水资源、生态环境影响等方面的研究论证,抓紧修改完善工程可研报告,并做好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的衔接,为项目尽早立项建设创造条件。
(四)打造以草原、湿地、森林、农田、水域为支撑的生态带
我局高度重视黄河源头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长期以来,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湿地保护恢复、防沙治沙、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重点生态工程,三江源地区水源涵养能力、水土保持能力稳定提升,三江源头生态退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科学开展林草植被恢复,积极建设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逐步扩大了退耕还林还草规模,将严重沙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纳入退耕范围。开展了青海湖、青海扎陵湖—鄂陵湖、四川省若尔盖等国际重要湿地保护与恢复,实施了一批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项目,湿地面积逐步扩张,湿地生态状况逐步改善。加强草原保护和综合治理,落实草原禁牧、草畜平衡政策,天然草地放牧压力进一步减轻,制定印发了《退化草原人工种草生态修复试点方案》,支持青海等地开展退化草原人工种草和封育、改良和补播、草种基地建设。下一步,我局将加快黄河源区生态治理的步伐,继续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提高生态建设质量水平,促进源区草原、湿地、森林生态系统修养生息。
二、关于加大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问题
(一)提高草场补助标准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来,我局高度重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治理,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2019年,中央财政将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支出纳入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支出范围,安排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32.99亿元;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安排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32.21亿元,用于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种繁育、草原边境防火隔离带建设、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相关支出,实施范围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13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完善目标考核体系,规范补偿资金使用,探索建立健全差异化、多元化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草原范围内的生态效益补偿、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二)延续退耕还林(草)政策,扩大还林(草)范围
近年来,多个中央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都要求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并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加快实施进度。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目前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为25度以上坡耕地非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对于各省(区、市)符合上述地类要求的退耕还林还草任务需求,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下达年度任务时予以支持。2016年,退耕还草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亩1000元;2017年,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亩1600元,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900元(含种苗造林费4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可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各级人民政府还可以在政策框架内,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有财力,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退耕农户收入变化情况,科学评估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对退耕农户收入水平的潜在影响,综合考虑国家财力、物价上涨和巩固成果等因素,统筹研究完善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等问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自有财力,研究制定相应政策,统筹整合有关资金,加大对退耕还林的补助力度。
(三)将生态管护岗位普惠到整个黄河源区
黄河源区是生态建设和脱贫攻坚的重点实施地区。2020年,我局协调财政部,新增安排青海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2104万元,年度资金规模达到2.4亿元,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共安排青海省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6.89亿元,支持青海省选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2.4万人。新增安排四川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1575万元,年度资金规模达到3.4亿元,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共安排四川省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9.75亿元,支持四川省选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5.1万人。我局将统筹研究现有各类生态护林员的统一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继续协调财政部,争取进一步扩大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规模,并根据国家投入情况继续对黄河源区各省(区、市)给予积极支持,提高管护成效,稳固脱贫攻坚成果。
(四)探索发行黄河流域(青海段)绿色专项债券
我局积极协调财政部等有关单位,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国家储备林建设,并从专项债的规模和期限、资金管理方式、资金供还和风险防范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2019年,青海省已经先行先试,发行了林业生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点用于青海省澧水规模化林场建设,为生态项目建设开辟了新的投融资渠道。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协调力度,进一步健全绿色债券发行政策,鼓励和支持青海借鉴成功经验,探索发行黄河流域(青海段)绿色专项债券。
三、关于优化“八七”分水方案问题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中央财经委第六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要求,水利部组织开展了黄河“八七”分水方案调整问题研究。总体上看:一是黄河流域水资源十分短缺,供需矛盾尖锐,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问题突出;二是黄河流域大部分省份及黄河向外流域供水涉及的省份均提出希望增加黄河分水指标;三是“八七”分水方案调整涉及水沙关系、南水北调水和黄河水的优化配置问题,涉及全流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以及各省份利益问题等,直接关系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商质量发展。因此,应从全流域角度出发,结合南水北调一期工程和正在开展的相关工程规划,统筹考虑泥沙问题涉及的上下游防洪安全问题,统筹考虑高质量发展要求涉及的上下游产业结构、种植结构优化布局与保障用水安全问题,统筹考虑全流域生态治理和水资源关系问题。鉴于这些问题涉及领域广且十分复杂,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认真论证,我局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黄河“八七”分水方案调整有关工作。
四、关于制定出台国家《生态效益补偿法》问题
为健全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提高补偿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名单》,在青海等涉藏工作重点省、西藏、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安徽省等10个省份的50个县启动生态综合补偿试点。目前,发展改革委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原则、权责关系、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监督评估等内容,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制度化、法制化。下一步,我局将在起草过程中对您提出的意见建议予以统筹研究和充分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