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在退耕政策上给内蒙古以特殊支持问题
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的重大决策。我局历来高度重视内蒙古自治区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在安排退耕还林任务时给予了重点支持。2000—2013年,安排内蒙古自治区前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任务4261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还草1383万亩、荒山荒地造林2547万亩、封山育林331万亩;2015—2020年,又安排内蒙古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453.33万亩,其中还林309万亩、还草141万亩、荒山荒地造林3.33万亩。内蒙古自治区通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取得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显著综合效益,有效保障了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热烈拥护和支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决策部署,统筹研究扩大退耕还林还草问题,有关部门于2018年5月联合下发《关于调查摸底有关地区退耕还林还草需求的通知》;2019年3月,我局下发《关于调查摸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退耕还林还草需求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按照两个通知要求上报了重点国有林区退耕还林还草需求。2019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将大兴安岭林区已垦森林草原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范围的请示》。2020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已垦森林草原退耕工作有关意见的复函》提出,请内蒙古自治区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进一步调查核实大兴安岭林区已垦森林草原的范围、权属、开垦时间等,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落实退耕农民长远生计保障措施,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分时段、分区域的退耕还林还草需求。有关部门将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就大兴安岭林区已垦森林草原是否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范围进行统筹研究,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确定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国土空间规划结果,结合《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科学编制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十四五”规划,争取将大兴安岭已垦林地草原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范围。请内蒙古自治区做好前期调查摸底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退耕还林还草“十四五”规划及年度任务需求,我局将协调有关部门继续予以支持。
二、关于提高种苗造林补助、草种种草补助标准问题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新一轮退耕还林每亩种苗造林费补助300元,退耕还草每亩种苗种草费补助120元。为提高退耕还林还草的质量效益,进一步调动农民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积极性,经我局积极沟通协调,2015年,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规定,将新一轮退耕还草种苗种草费补助标准由每亩120元提高到150元;2017年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下达2017年度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通知》规定,从2017年起将新一轮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补助标准由每亩300元提高到400元。对于退耕还林还草种苗造林和种苗种草补助标准偏低、影响工程建设成效的问题,我局已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下一步,将继续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加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种苗造林种草补助标准,保障工程建设投入需求。
三、关于提高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问题
《总体方案》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每亩现金补助1200元;退耕还草每亩现金补助680元。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380元、第三年300元。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地方提高标准超出中央补助规模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退耕还林后营造的林木,符合规定的可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经批准可依法采伐。牧区退耕还草明确草地权属的,可纳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经积极沟通协调,财政部门将新一轮退耕还草补助标准由每亩680元提高到了每亩850元。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遵循“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尊重规律,因地制宜”等原则,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均由农民自己决定,且不再区分生态林与经济林;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农户发展林下经济,鼓励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各地可充分利用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优势林草产业,增加退耕农户的收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
有关部门认为,现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及年限,是综合考虑“三农”问题、国家财力及经济社会发展历程等各方面因素研究确定的,而且目前我国经济运行面临较大压力,中央财政较为紧张,宜继续按照现有政策执行。下一步,将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综合考虑国家财力、物价上涨等因素和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需要,争取完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同时,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的规定和《总体方案》的相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自有财力,统筹整合有关资金,加大对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补助力度,进一步调动农民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