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复文 > 提案复文

“关于解决地方与国有森工企业间土地权属纠纷的提案”复文(2017年第0876号)

2017-09-09   来源:办公室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一、关于地方与国有森工企业间土地权属纠纷的成因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关于地方与国有森工企业间土地权属纠纷,主要是指重点国有林区与周边地方的土地争议。重点国有林区各林业局由中央直接出资,并经国家计委批复设立,部分林区先设国有林业局,在长期经营管理过程中,地方乡镇、国营农场逐步建立,并形成大量自然村屯;部分林区先有地方村屯,国有林业局通过国家划拨确定经营范围,最终均形成了林农混居、国有林和集体林交错的格局。在重点国有林区形成并发展的过程中,国家也在不断调整土地管理政策,诸如新中国成立前形成的村屯用地、农民栽种的林木等,很多已经经过国家划拨或与村集体协议置换、合同赎买等方式纳入了国有林业局的经营范围,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重点国有林区登记发证的过程中已由国有林业局与周边村集体签订了认界协议,以不动产登记的形式对国有林业局的经营范围进行了确认。一方面,有部分周边村集体或是村民此后推翻了已签订的协议;另一方面,受制于当时的工作条件等因素,确实仍有部分集体耕地、林地和建设用地在重点国有林区的经营范围内未被调整出来,导致重点国有林区与周边地方产生了大量的土地争议。
  二、关于地方与国有森工企业间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情况
  我局历来重视地方与国有森工企业间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多次组织调研并协调解决了部分争议。但是,一些争议由于年代久远、情况复杂,尚未得到解决。2014年中央编办下发《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并由我局协同调处权属纠纷。2016年,国土资源部会同我局印发的《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涉及重点国有林区的土地权属争议解决进行了规范。《通知》规定,“重点国有林区内存在权证重叠的,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协商处理。达成的处理协议涉及林权变动的,应当征得我局同意;协商不成的,可以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权利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点国有林区内的涉林权属争议,由我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处,力争及时有效解决争议”。此外,《通知》提出要厘清重点国有林区内林地和城镇建成区等建设用地的权属界线,将建设用地纳入地方属地登记。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土资源部,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林地权属争议调处的政策研究和实地调研工作,并以我局正在开展的重点国有林区内建设用地登记试点工作为契机,查清重点国有林区经营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属,研究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原则,妥善解决地方和国有森工企业之间的权属纠纷,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