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湿地资源总面积为814.36万公顷,是全国湿地面积最大的省份,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水安全、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保护青海湿地对保护和维护高原湿地生态功能、改善民生福祉、履行《湿地公约》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国家将青海省纳入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验区问题
2016年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2014年至2016年,我局已将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大通北川河源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列入国家湿地生态补偿试点,分别获得中央财政湿地生态补偿资金4900万元、1500万元。目前,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切块”的方式下达,由地方自主确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和湿地保护对象,青海省可依据制度规定,统筹资金,加强湿地保护。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要求,通过开展试点,探索制定和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具体办法,明确补偿范围、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操作方式等关键问题,并商国家相关部门,加大力度,协调推进全国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二、关于“十三五”规划实施期间把青海省湿地恢复作为重点工程问题
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已将青海的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隆宝、可可西里、可鲁克湖、托素湖、祁连山、乌兰都兰湖等湿地纳入了湿地保护与恢复重点工程范围。随着规划的实施,将进一步保护青海湿地,恢复其退化湿地,提升湿地生态系统功能。
三、关于加强科学研究力度、提升湿地保护水平问题
为加强湿地科学研究,提高管理决策水平,我局批准成立了国家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中心、高原湿地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开展了湿地保护模式、退化机理及修复技术、湿地监测技术、湿地合理利用等方面研究,同时与中国科学院、有关高校等科研教学机构联合开展了湿地功能价值评价、湿地固碳、湿地与气候变化、湿地与粮食安全等方面的研究。青海省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也可与相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联合,有针对性地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提高保护管理能力和决策水平。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高整个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四、关于构建完善的保护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湿地保护水平问题
中央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先后在青海建立了国家公园(试点)、国际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建立并逐步完善了青海湿地保护体系,通过建立机构、配备人员、落实资金,为青海湿地保护提供了基本条件。青海既是长江湿地保护网络也是黄河湿地保护网络体系成员。下一步,随着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和湿地生态管护员制度的建立、管理机构和湿地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家和地方投入的增加,必将能全面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