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拓宽发展领域问题
在产业投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方面,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已印发实施,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等地开展了试点,印发了《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有针对性地引导和约束产业发展,严格管控各类建设开发活动。相关负面清单已涉及林业相关产业。通过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提出了外商投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定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启动了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工作。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国有林场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林场职工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国有林区要积极发展替代产业,除自然保护区外,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允许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的职工从事林特产品生产等经营,增加职工收入。充分发挥林区绿色资源丰富的优势,通过开发森林旅游、特色养殖种植、境外采伐、林产品加工、对外合作等,创造就业岗位。鼓励培育速生丰产用材林特别是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大力发展木材深加工、特色经济林、森林旅游、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等绿色低碳产业。
2017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木本粮油等特色经济林、珍贵树种用材林、花卉竹藤、森林食品等绿色产业。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制定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鼓励各地争创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林特产品等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推进林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大力改善休闲农业、森林康养公共服务设施条件”。2017年,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制定了《林业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了林业产业发展的新兴领域和重点任务。印发了《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森林特色小镇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场字〔2017〕110号),决定在森林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良好的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林业局,重点利用老旧场址工区、场房民居,通过科学规划设计、合理布局,建设接待设施齐全、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完善,以提供森林观光游览、休闲度假、运动养生等生态产品与生态服务为主要特色的森林小镇。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落实2017年中央1号文件和2015年中央6号文件,促进林区产业融合发展,拓展林业产业发展领域,推进林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关于推动林地适度规模经营问题
(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三权分置”运行机制
2015年,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破解集体林业发展体制机制问题,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国家和我局分别部署了一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验示范区,重点在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财政扶持制度、金融支持制度、林权流转机制和制度等方面开展试验示范,力争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路子、做示范。目前,试验示范区正在稳步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 〔2016〕83号)要求,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林权制度,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
(二)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 〔2016〕83号)规定,要采取多种方式兴办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逐步扩大其承担的涉林项目规模。
为加快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我局正在研究起草《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大力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强化服务管理,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
三、关于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问题
在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方面,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方案》,支持试点示范县结合地方资源优势,通过推进农业内部融合、延伸农业产业链、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发展农业新型业态等多种形式,探索并总结一批适合不同地区的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模式,努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我局将指导各地结合试点示范建设,积极推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努力延伸产业链条、拓宽产业功能、提高林业综合效益,实现产业集聚和集群式发展。
四、关于推动林业产业技术创新问题
(一)中央财政支持林业科技发展情况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支持林业科技和林业产业发展。一是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林业科研活动进行支持,有效提升了林业科技保障能力。二是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加大对林业领域中央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研究等。三是通过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林业产业创新发展。中央财政将立足现有资金渠道,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以适当方式积极支持林业产业创新发展。
(二)林业科技方面支持发展情况
在林业科技工作方面,我局高度重视发挥科技在林业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在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林产品质量监管等方面予以了大力支持。
“十二五”期间,通过实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林业公益性行业专项、948计划等科学研究项目,围绕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开展了一系列科学研究;林业产业升级转型科技工程已列入我局《林业科技创新“十三五”发展规划》;资源高效培育与产业链增值关键技术、木材高效加工利用关键技术等研究项目已列入“林业资源培育及高效利用”国家重点研发专项。重点推广了木本粮油、林下经济等科技成果和技术;成立了森林旅游、森林公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组建生物质能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强生物质领域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在河北、安徽等地推广了生物质多联产气化技术。
在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出台《国家林业局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全国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20年)》,加快林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目前已经成立了35家国家级和局级林产品质检机构,省级林产品质检机构40多家。自2011年起,我局组织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行业监测工作,2013年联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林木制品质量提升的意见》(国质检监联 〔2013〕21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 〔2015〕95号),我局积极推进重要林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了林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研究,2017年,启动了《重要林产品质量追溯技术规范》,为我国林产品质量追溯提供技术支持。
下一步,我局将围绕林业产业对科技的需求,继续加强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林产品质量监管等工作,推动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关于完善林业产业投入保障机制问题
(一)关于加大对林业产业项目奖补力度问题
中央财政非常重视支持林业产业发展,通过有关政策和资金渠道予以积极支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扶持范围都包括林业产业。相关涉农资金审批权限均已下放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相关要求,统筹使用相关涉农资金,大力支持林业产业发展。
(二)关于对林业产业项目给予税收政策优惠问题
为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增加林产品有效供给,国家出台了多层次、多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增值税方面,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下游环节购入免税农产品后,可按照11%或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农林产品种植业、养殖业、远洋捕捞、农产品初加工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等饮料、香料作物的种植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林木的培育和种植以及林产品的采集等均属于上述优惠政策范围。同时,对保险公司提取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减计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或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印花税方面,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在土地使用税方面,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契税方面,纳税人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在降费减负方面,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免征林权勘测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林业部门收取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2017年,经国务院批准,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取消或者停征环境监测服务费等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此外,国家还专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例如,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月销售额标准由2万元提高至3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 为加大支持力度,近年来多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范围,自2015年10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上限已调整至30万元。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财政部将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落实相关工作,符合要求的林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可充分利用上述政策推进产业发展。
(三)关于扩大林业贷款贴息范围,对有关林业产业项目予以贴息支持等问题
目前,中央财政安排林业贷款贴息补助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原料林贷款;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沙漠)公园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和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以及林果等林产品加工业贷款;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符合条件的林业贷款均可申请贴息补助,由各地自主统筹安排。
(四)关于对森林抚育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林下种植中药材补助标准,以及扩大补助范围等问题
中央财政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安排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对包括林下中药材种植以及森林抚育工作予以支持。对于种植造林、森林抚育补助标准和范围,中央财政不做具体规定,各地可在完成当年林业重点任务计划约束性任务基础上,结合实际,统筹中央财政和自有财力,研究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积极支持中药材种植和森林抚育工作。
(五)关于建立林业产业综合保险制度,扩大政策性保险支持范围,加大对林业产业政策性保险支持力度问题
农林业保险的发展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当前“三农”工作需要,农业保险和各级财力现状,我国农业保险按照“中央保大宗,保成本;地方保特色,保质量”的原则运作。中央财政重点保障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提高对口粮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保费补贴负担,并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倾斜。目前,中央财政补贴品种已经扩大至种、养、林三大类15个品种,基本涵盖了主要大宗农产品。为避免引起地方攀比,无限扩大中央支出责任,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宜限定为目前的15个品种,并将支出重点转向提高理赔标准和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对于委员所提的建立林业产业综合保险制度,扩大政策性保险支持范围,加大对林业产业政策性保险支持力度等问题,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中央财政鼓励保险机构和地方探索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支持,以建立多层次的农林业保险体系,满足农户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下一步,中央财政鼓励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相关产业发展基金,并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通过林业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林业产业发展。财政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结合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地方试点经验、各级财力状况等,研究中央财政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的政策,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支持地方开展特色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六、关于完善考核评价和风险防范问题
国家质检总局加强质检系统相关国家质检中心规划和能力建设,支撑质量安全监管和质量提升,搭建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国家认监委作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部门,积极支持林业产业发展,对林业相关产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实施了资质认定制度,有效保障了这些检验检测机构运行管理的规范性。
下一步,国家质检总局将围绕林业产业发展需要,配合支持林业主管部门工作,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林业领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关注和支持,共同服务我国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