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和天然林停伐补助标准提升问题
自2004年我国正式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完善政策,加大支持力度,逐步提高补助标准。2011年,将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由最初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提高到15元,2019年进一步提高到16元;2015年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标准由最初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6元,2016年提高到8元,2017年进一步提高到10元。同时,为支持天然商品林全面停伐,中央财政同步提高了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将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10元、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1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财政部联合我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对公益林实施差异化补偿。因此,在中央财政不断增加投入的同时,请包括湖南省在内的省区市根据本地工作实际,按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公益林和天然林的补偿补助力度,提高补偿补助标准。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不断健全完善森林资源管护机制和补偿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我国森林资源有效保护和稳定增长。
二、关于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问题
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逐步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不断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提升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地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22年,中央财政已下达湖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56.62亿元,比上年增加5.52亿元,增幅达到10.8%,资金切块下达到省,湖南省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按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大对湘西州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财政部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及其绿色高质量发展。
三、关于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率先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生态补偿试点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法制化,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目前已按程序上报国务院。条例在系统总结我国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成熟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提炼形成以财政补助、区域合作、市场交易等3类补偿方式为主体的总体框架,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作为重要内容,作出专门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
同时,2018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引导鼓励相关省份建立跨省和省域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资金政策引导下,长江经济带有关省份在赤水河、滁河、酉水、渌水等流域相继建立起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给予了资金奖励。在此基础上,2021年,财政部牵头出台了《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明确各省要积极开展协商谈判,推动补偿机制尽早落地,及时开展协议补偿资金清算,积极向多元化、市场化等补偿方式拓展,并进一步探索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和实现机制。中央财政对机制建设进展快、成效好、积极探索创新的省份给予资金倾斜支持。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指出,建设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是以地方为主。因此,包括湖南在内的长江流域有关省份可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并借鉴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积极落实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与上下游省市的沟通协商,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决策部署,认真参考您的意见,重点推进两方面工作:一是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等部门做好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立法审查等工作,推进条例尽快出台;二是积极配合财政部等部门,持续推进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研究机制建成后中央财政相关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