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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青海全域创建国家生态特区的提案”复文(2022年第03801号(资源环境类303号))

2023-01-30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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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打造以集成协同和原真完整为目标的生态保护区问题

  (一)尽快出台国家公园法、自然地保护法等法律。为完善自然保护地法律制度体系,我局正在统筹推进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等立法工作。成立了国家公园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并在开展专题研究论证、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国家公园法草案,征求了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意见,按程序报请自然资源部审查。成立了自然保护地法起草工作专班,研究形成了自然保护地法草案,征求了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意见,正在修改完善。同时,为保障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出台前过渡期内国家公园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我局于2022年6月印发了《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二)推动青藏高原国家公园群建设。2022年4月,我局复函青海省人民政府,同意开展青海湖、昆仑山国家公园创建工作,并明确了近期需推进的重点工作。下一步,将会同青海省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政策、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统筹推进青海湖、昆仑山国家公园创建工作,推动构建青藏高原国家公园群。

  (三)实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会同生态环境部、我局组织开展了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评估调整)工作,初步划定了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2021年6月,划定(调整)方案已报国务院。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指导地方结合全国“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和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生态保护红线落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青藏高原生态系统稳定。

  二、关于支持打造以科学治理和系统施策为原则的生态治理区问题

  (一)推动“单个要素”保护修复模式向“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保护治理模式转变。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2021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水利部、我局编制印发了《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修复,在青海布局了三江源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祁连山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同时,《“十四五”林业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在青藏高原等重大战略区域、重点生态区位组织实施66个区域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示范项目,其中包括了青海省的黄河源、长江源、共和盆地和湟水谷地共4个示范项目,投资13.05亿元。此外,我局还结合防沙治沙、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国家沙漠公园建设等工程项目,支持青海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2021年协调中央财政首次安排1.1亿元用于开展荒漠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已重点考虑了青海省。

  (二)推进矿山生态修复。2021年7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目标是查明全国由政府承担治理责任的历史遗留矿山的状况、损毁土地面积、土地地类和权属、主要生态问题等基本情况,建立全国标准统一的数据库,为分类分级推进全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健全考核评价机制等提供数据支撑。目前,核查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三、关于打造以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绿色经济体系为核心的绿色发展区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坚持生态为民、科学利用的基本原则,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探索自然保护和资源利用新模式,发展以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2019年起,我局、青海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体系示范省建设工作,积极推动青海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创新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建立自然保护地资金保障机制、创新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建立健全特许经营制度,探索全民共享机制,逐步实现了各利益主体共建保护地、共享资源收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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