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对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自2004年中央财政正式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来,多次提高了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最初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最初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5元。对于地方公益林,可由地方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视自身财力状况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二、关于实行公益林分类补偿问题
照林分质量、生态区位以及管护难易程度等,对公益林实施差异化补偿是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发展方向。目前,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标准总体偏低,尚未实行分级分类补偿办法。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在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时对分级分类补偿办法予以认真研究。
三、关于出台生态移民或赎买政策问题
对重点生态区位集体和个人公益林实行政府赎买等方式保护起来,有利于消除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的矛盾。为此,部分省区积极探索、开展试点,如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出台了《福建省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方案》(闽政办〔2017〕19号),开展赎买、收储、置换、改造提升、租赁和入股等多种形式的改革试点,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积极借鉴有关省份经验,就国家财政出资回购、收储非国有林木进行认真研究。
四、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问题
(一)关于出台跨流域生态补偿政策问题。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指导地方开展相关工作;扩大了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范围,推动九州江等流域建立起补偿机制,对建立起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流域安排奖励资金。目前,横向生态补偿还处于试点期间,主要是河流上下游两省(区、市)之间开展生态补偿,利益关系明确,易于操作。下一步,中央有关部门将总结试点经验,促进完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二)关于加大对生态功能脆弱的地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力度问题。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扩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提高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对地方财政因限制开发和生态保护带来的减收增支进行适当弥补,增强地方财政保障能力。目前,中央财政在分配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时,按照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并考虑补助系数测算。其中,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将各地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特殊支出作为转移支付测算的重要因素,补助系数根据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情况、生态保护区域面积、产业发展受限对财力的影响情况和贫困情况等因素分档分类测算。2016年,中央财政继续扩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同时加大生态环境考核及奖惩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截至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已有27个县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积极扩大补偿范围,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将转移支付向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较多的地区倾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脱贫攻坚工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