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提高赔付标准问题
为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切实解决野生动物给人民群众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及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1998年,我局指导云南省发布《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制度,利用财政资金对野生动物肇事受害群众给予适当经济补偿。2010年,云南省再次率先在全国启动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亚洲象肇事严重的西双版纳州和临沧市沧源县尝试运用市场机制,逐步实现由政府直接补偿向商业保险补偿方式的逐步转变。2014年,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实现全省覆盖。我局在每年中央转移支付中将亚洲象等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情况作为重要测算因素予以支持。考虑到保险机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投保商业保险是投保人自主的市场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区财政资金的公共性方向以及财力状况等统筹研究政策,通过提高保费来提高补偿标准。下一步,我局将认真结合您所提意见,统筹考虑云南省开展亚洲象等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情况,指导云南省调整和优化补偿范围和提高补偿标准,逐步加大支持力度。
二、关于设立专项补偿基金问题
根据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财政部与我局修订完善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支持范围,并测算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对您所提设立专项资金意见,考虑到目前已有资金渠道,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严格控制新设专项的明确要求,不宜再设立专项基金。
三、关于加大安全防范设施投入问题
随着近年来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亚洲象野生种群保持了稳定的增长,已增长至300头左右。由于现有保护区范围已不能满足其种群持续扩大的需要,不少亚洲象走出自然保护区进入农田与森林的交错地带,人与大象接触的机会不断加大,造成人象冲突的现象频发。对此,我局高度重视,多次组织调研,分析原因,指导提出栖息地改造有关意见,并在修订《森林法》中予以体现。按照新修订的《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可以依法在保护区内实施生态修复、栖息地改造,该规定为改造亚洲象这一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和防止人象冲突适当建设防护设施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局正在制定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定技术规程,并将要求地方制定相应的措施,切实维护种群及其栖息地安全。下一步,我局将对您所提意见认真研究,组织调研和专家论证,积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充分考虑将亚洲象栖息地列入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并要求地方明确管控措施;二是在《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过程中按照《森林法》对相关规定进行完善;三是在安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对相关安全防范设施和监测系统的建设予以积极考虑;四是指导云南积极开展栖息地改造等工作。
四、关于开展探索性食物源补给区建设问题
亚洲象主要采食野芭蕉、粽叶芦,食源区建设需要科研成果作为支撑。我局十分重视对亚洲象科学研究工作,成立国家林草局亚洲象研究中心,加强亚洲象保护管理基础应用研究,为国家决策提供理论支撑。下一步,我局将依托亚洲象研究中心,整合国内外象保护专家,成立亚洲象保护专家委员会,加强亚洲象食源区建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栖息地改造、肇事象群处置、肇事补偿等科研工作,对亚洲象的生活规律、习性开展研究,不断提升亚洲象保护和解决人象冲突的能力水平。
五、关于建立亚洲象国家公园问题
亚洲象分布区是我国热带森林主要分布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热点区域,我局在《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编制过程中,已对西双版纳等重点区域给予了充分考虑。根据全国“十四五”规划纲要,我局在制定《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十四五”林业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纲要》等相关规划过程中,已将亚洲象等野生动物保护纳入规划,召开专家咨询会加快推动设立国家公园前期工作,统筹兼顾亚洲象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维护群众利益关系,缓解人象矛盾冲突。下一步,我局将深入研究您提出的有关意见,在制定《国家公园总体发展规划》《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过程中对相应区域建设国家公园予以统筹考虑,并按照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有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同时,我局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统筹保护好亚洲象在内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