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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北极熊熊皮和促进生态文明型国际贸易的提案”复文(2017年第2065号)

2017-09-0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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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CITES公约)缔约国,北极熊和虎鲸均为公约附录Ⅱ物种,加拿大海豹尚未列入公约附录。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作为陆生野生动物的北极熊及其制品的进口由我局批准,进口作为水生野生动物的虎鲸及其制品和加拿大海豹活体由农业部批准,其中进口北极熊、虎鲸及其制品还须取得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按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CITES公约相关规定,列入附录Ⅱ管理的北极熊和虎鲸种群可以根据种群调控的需要,有限制地猎捕利用,但须经加拿大有关管理机构审核并核发允许出口许可证方可经批准进口;加拿大海豹尚未列入CITES公约附录,其国际贸易不属相关公约管控范围。鉴于上述情况,我局和农业部一直积极与有关国家管理机构和科学机构沟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公约的要求审核相关进口及其利用活动,并积极推动CITES公约对相关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状况进行严格的科学评估,确保其进口活动不影响野外种群可持续生存,切实保护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今后,我局和农业部等将进一步加强对引进北极熊、虎鲸和海豹活体人工繁育和利用活动的监管,确保其得到妥善管护,加强科学研究,充分发挥其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和公众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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