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规定,2001年国家启动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2004年正式建立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在中央财政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同时,地方财政也相应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用于地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近年来,我局会同财政部积极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先后出台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办法,明确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办法以及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支出内容和管理要求等。同时,会同财政部逐步提高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使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最初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最初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5元,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法制建设,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办发〔2016〕31号文件精神,我局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在内的生态保护补偿立法工作,促进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稳定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