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和扩大生态护林员规模等问题
(一)关于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问题。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原来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进一步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2015年、2016年、2017年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到每年每亩6元、8元、10元。在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提高标准的同时,地方财政也应积极完善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今后,随着国家财力不断增长和相关制度不断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二)关于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起源商品林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实施范围问题。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在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开展了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2016年全国天然林实现全面停伐。根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和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起源商品林,由地方政府与林权所有者签订停伐协议和管护合同,中央财政安排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2017年,中央财政对四川省909.16万亩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起源商品林,按照每亩15元的标准安排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13637万元。根据我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17〕34号)规定,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已经全部纳入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不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可享受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且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一致。
(三)关于扩大生态护林员规模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索一条生态脱贫的新路子”、“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转成护林员”的重要指示精神,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2016年我局会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开展了集中连片贫困省区建档立卡贫困户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测算,安排补助资金20亿元,共选聘了28.8万名生态护林员,其中,安排四川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7000万元选聘生态护林员21671名。2017年,我局会同财政部在巩固2016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成果的基础上,拟将生态管护人员选聘范围扩大到湿地、森林公园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并对四川省继续予以支持。
(四)关于全面启动实施湿地生态补偿政策问题。中央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财政扶持政策。财政部和我局于2014年开展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目前,相关中央财政资金采取“切块”方式下达,由地方自主确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和湿地保护对象。各地可按照财农〔2016〕196号文件有关要求,在确保完成当年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根据本省区市工作实际,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在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安排资金,加强湿地保护。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继续深入研究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大力支持湿地保护与恢复,促进持久发挥湿地生态功能。
(五)关于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问题。自2008年国务院批准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来,中央财政不断扩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提高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对地方财政因限制开发和生态保护带来的减收增支进行适当弥补,增强地方财政保障能力。截至2016年,全国已有725个县(市、区)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中央财政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570亿元,比2015年增长12%;其中,四川省已有53个县(市、区)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中央财政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7.77亿元,比2015年增长14.2%,高于全国平均增幅。下一步,中央各有关部门将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结合脱贫攻坚、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调整以及地方反映的实际情况,继续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积极扩大补偿范围,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向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较多地区倾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脱贫攻坚。
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涉农民参与实施生态工程建设问题
《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对农民参与农村生态工程建设不存在制度性障碍。《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同时,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只有达到一定标准(比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才必须进行招标。在集体林地和农民自留山实施的生态工程,一般规模较小,可能达不到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而且如果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也可以不招标。
三、关于加大对生态资源利用的投入力度问题
在加强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保护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森林休闲康养、林下种植养殖等绿色产业,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推动绿水青山转变为金山银山,对于增加贫困地区群众收入、促进贫困地区走上“生态受保护、经济得发展”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农林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537号)提出要加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和建设,保护青山绿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等部门加大了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贫困县天然林资源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支持力度,并在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中将符合条件的146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纳入了治理范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扶持范围包括森林旅游、林下经济等方面,财政扶贫资金重点扶持贫困人口发展各类特色产业增收脱贫。按照扶贫开发“中央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要求,贫困地区可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自主统筹使用相关涉农资金,大力扶持贫困人口发展林下种植养殖、生态旅游等产业,加快脱贫攻坚步伐。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继续加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增收脱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