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湿地是海洋与陆地交界处的生态交错带。根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我国滨海湿地面积为579.59万公顷,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10.85%。滨海湿地具有极高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在防止海岸侵蚀、保护生物多样性、净化陆源污染物、调节物质循环、防浪减灾、固碳增汇、维护国土安全、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滨海面临着多种威胁,正如您在提案中指出,我国滨海湿地遭受大范围的围垦和填海、外来物种入侵、建设开发、垃圾倾倒、污水排放等威胁,滨海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保护恢复滨海湿地已迫在眉睫。
一、关于在天津、河北、江苏、上海、浙江等地新建8个自然保护区,尽快将尚未纳入保护体系的滨海湿地保护起来问题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我局鼓励在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区域建立自然保护区以保护自然资源。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建立河北滦南湿地,天津滨海新区滨海湿地,江苏赣榆滩涂湿地、连云港滩涂湿地、如东滩涂湿地,上海海湾镇海滩湿地,浙江杭州湾湿地和温州湾湿地等8处自然保护区,应由这些湿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我局将积极支持在符合条件的湿地区域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扩大湿地保护面积,加强生态保护。2017年,国家海洋局将在江苏如东湿地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
二、关于环保与林业部门扩大3个已建保护区的保护范围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规定,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应事先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因此,辽宁鸭绿江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苏盐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扩大事宜,需先经辽宁、江苏省政府研究,提出优化调整方案,报我局或环境保护部后,再依相关程序办理。我局将积极指导地方政府和配合环境保护部做好以上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范围的调整工作。
三、关于国家林业局等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滨海湿地保护专项工程问题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为制定湿地保护恢复与合理利用战略目标和任务,我局于2002年组织编制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2003年,国务院批复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五年期同步实施规划,进一步加大湿地保护的投入力度。目前,经国务院批准,我局已经牵头编制并组织实施了湿地保护工程“十一五”、“十二五”两期规划。2017年3月28日,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我局已将重要的滨海湿地纳入以上规划并组织实施,有效保护了重要的滨海湿地。同时,国家海洋局正在实施“蓝色海湾”综合治理、“南红北柳”湿地修复等重大工程,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外来物种入侵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