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把干果产业作为南方山区扶贫脱贫的重大工程问题
干果是经济林的重要类别之一,具有一次种植、长期受益的特点,是实现林农增收致富,促进精准扶贫的重要抓手之一。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干果等经济林资源培育与产业发展。《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其作为加快发展绿色富民产业的重要抓手,《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将其作为林业产业建设工程重点建设内容,最近印发的《林业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也将其作为重要的优势特色经济林产业之一予以推进。《全国优势特色经济林发展布局规划(2013—2020年)》,规划在南方建设146个核桃重点发展县、82个板栗重点发展县、5个香榧重点发展县,以及澳洲坚果、柿、银杏等其他干果重点发展县16个。计划到2020年,在南方新营造和改造各类干果经济林388万公顷。2017年4月,我局联合农业部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17〕3号),并编制了《林特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将香榧、山核桃等干果经济林产品纳入优势区建设布局,支持南方山区创建林特产品优势区,优化林地资源配置,提高林地经济效益,促进农民脱贫致富。认定了安徽宁国市南极乡等28个国家级核桃示范基地,对示范发展绿色、无公害核桃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公布了浙江省临安市等5个单位为全国首批“互联网+经济林产品营销模式示范单位”,对促进当地山核桃、香榧等经济林产业提质增效、精准扶贫,发挥了促进作用。2011—2016年,通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名优经济林项目,中央投入3.8亿元,支持南方干果重点产区建设示范基地265个,示范面积53万余亩。多年来,我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支持各地通过退耕还林还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等中央预算内投资渠道推进南方干果产业发展,并积极支持通过林业PPP项目创新试点,引导金融资本参与,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性贷款、财政贴息等相关政策,进一步拓宽干果产业发展投融资渠道。
近年,我局一直高度重视经济林种植模式的创新和典型经验的总结,以提高单位面积林地效益。《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的意见》(林造发〔2014〕160号)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和提高林地产出,发挥基层和农民群众首创精神,在发展经济林的同时,选择适生灌木和草本植物,乔灌草科学配置,形成立体性、复合性的种植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结合委员所提的香榧、山核桃等干果经济林生长特点,建议推广草本良种药材,探索良法使用,选择生长期短的道地药材在香榧等干果经济林林下种植,开展复合经营、立体种植,既保持水土,又提高经营收益。我局将支持该模式下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培育与创建工作。
我国南方地区幅员辽阔,自然地理和气候环境差别很大。应在充分尊重当地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突出优势与特色,有选择性地发展核桃、板栗、柿、银杏、香榧、澳洲坚果、山核桃等适合南方种植的干果经济林树种,以及水果、木本油料、木本药材、工业原料等其他经济林,并结合当地生态和民生建设的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推进,以取得更好发展成效。
二、关于在投融资政策上创新支持干果绿色产业扶贫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对进一步落实林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指出要大力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提高林业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我局将进一步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林权明晰工作,对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鼓励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并探索创新自留山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对新造林地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为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深入研究了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政策思路。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核心内容是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的配置、使用权完全赋予贫困县,由贫困县根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围绕突出贫困问题,因地制宜确定和实施扶贫项目,因人因地施策推动脱贫攻坚。下一步,将把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作为财政支农工作的重中之重,督促各省区市落实“省负总责”的要求,从资金和政策两方面为贫困县推进资金整合创造更有利条件。督促指导各地抓好示范县建设,探索创新机制,强化资金监管,推动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实施。
关于改革金融贷款制度,创新融资担保措施。国家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涉农领域的金融服务工作,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创新支持方式,缓解“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前期整合设立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2016年,财政部印发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有关政策。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3〕78号),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允许贷款到期后适当展期,使借贷周期与生产周期相匹配,满足农户和企业贷款需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和期限满足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本息的偿付周期,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目前,国家开发银行为林业项目提供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体现优惠原则。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指导金融机构创新林业等产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抵质押担保物范围,开展集体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业生产设施等抵质押贷款业务,积极提供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担保贷款等多种服务。下一步,主管人民银行将继续指导各金融机构加强林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创新林业融资担保模式,根据农户实际需求和林业生产经营特点,推出量体裁衣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林业经济发展。
农业保险的发展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中央财政重点保障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大宗农产品,目前,中央财政补贴品种已经扩大至种植、养殖、林业三大类15个品种,基本涵盖了主要大宗农产品,并将支出重点转向提高理赔标准和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对于委员所提出的香榧、山核桃等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中央财政鼓励保险机构和地方探索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支持,以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满足农户多样化的农业保险需求。下一步,财政部将协调各监管部门充分落实现有政策,积极探索研究新的支持方式,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在遵循市场规律,认真开展各项业务的基础上,努力推动降低“三农”融资成本,创新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为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结合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地方试点经验、各级财力状况等,研究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的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支持地方开展特色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强农惠农作用。
三、关于让参与主体共创共赢创新干果扶贫的利益机制问题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的意见》(林造发〔2014〕160号)对各主体参与经济林发展的组织形式,以及有关利益联结机制提出了发展方向,鼓励单户向联户承包、股份合作方向发展,大力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近年,我局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扶持经济林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各有关补助、补贴资金向专业合作社倾斜,在2016年9部委联合公布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中,经济林领域的专业合作社占林业部门示范社的64%。推广“公司+林业合作社+农户+基地”经营模式,发挥合作社在实现产业化经营的纽带与桥梁作用。2017年,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我局正在积极探索通过当地政府、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合作组织等主体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形成优势互补,合力打造区域特色品牌的“5+1”模式,创新推动各参与主体的利益联结和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