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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贵州公益林、天保工程补偿范围的提案”复文(2015年第3921号)

2015-10-2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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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将贵州3750万亩地方公益林全部纳入国家财政补偿范围的问题
    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贵州省共区划界定国家级公益林5141.39万亩,已全部纳入中央财政补助政策,2004—2014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贵州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28.52亿元。目前,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已分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地方公益林应纳入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在实施天保工程二期时,考虑到天保工程省区财力较弱等实际情况,中央财政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给予了每年每亩3元的管护补助,每年安排贵州省8301万元,涉及集体和个人所有地方公益林2767万亩。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继续完善生态效益补偿相关政策,更好地保护好公益林所有者的权益。
    二、关于将贵州天保工程现行的补助等政策扩大到非天保工程区,执行统一的天保工程补助政策,实现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全覆盖的问题
    鉴于天保工程的实施范围是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的,非天保工程区的生态区位、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等与天保工程区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宜简单地将天保工程政策扩大到非天保工程区,并执行统一政策。
    目前,我局正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研究扩大天然林保护政策,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予以认真研究,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各项政策的衔接,对包括贵州省在内的全国非天保工程区天然林,中央财政将适当安排补助资金一并保护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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