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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立长江中游湿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提案”复文(2015年第4519号)

2015-10-2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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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中游地区是我国湿地资源集中分布的主要区域之一,该地区的洞庭湖、鄱阳湖、巢湖等湿地,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突出,是白鹤、东方白鹳等众多珍稀候鸟的越冬地,在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受到国际国内的高度关注。保护长江中游湿地,对于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健康和国土生态安全、维持区域生态平衡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长江中游湿地保护,支持长江中游的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省份的湿地保护,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取得了较好成效。2010年以来,在长江中游实施了一批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和中央财政湿地补贴项目,加强了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开展了湿地调查、监测和评价。同时,安排在安徽升金湖、江西鄱阳湖、湖北洪湖、湖南洞庭湖等湿地,开展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积极探索推进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有效模式。
    但是,受气候变化等多种因素影响,加之一些地方不能正确处理湿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对湿地重开发轻保护,围垦湖泊湿地等现象屡禁不止,湿地保护面临巨大压力。正如您所指出,长期以来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长江中游湿地正面临湿地面积锐减、湖泊水质下降、水土流失加剧、生物多样性锐减等系列严重的生态问题。因此,您提出的尽快建立长江中游湿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有较强的针对性。
    一、关于编制长江中游湿地生态补偿总体规划、出台长江中游湿地生态补偿条例、建立长江中游湿地生态补偿协作机制等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拟以国务院名义下发的《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意见》(送审稿)。《意见》(送审稿)提出,推广湿地保护补助工作经验,研究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探索率先在国际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开展生态补偿,逐步完善补偿政策,健全湿地监测体系。待《意见》出台后,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抓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落实工作,对长江中游湿地生态补偿问题进行统筹考虑。
    二、关于设立长江中游湿地生态补偿基金的问题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要求,目前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等。因此,不宜新设长江中游湿地生态补偿基金。有关省区可充分利用现有的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加快推进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
    三、关于以鄱阳湖湿地为案例,开展湿地生态补偿试点的问题
    2014年,中央财政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珍稀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纳入了试点范围,当年安排补偿试点支出3000万元,取得了较好效果。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在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下一步,我局将积极指导江西省抓好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为长江流域湿地生态补偿,以及建立全国性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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