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调整完善相关政策问题
(一)关于改革和调整林木采伐限额管理政策。近年来,为适应林业发展新形势,我局不断完善采伐管理制度体系,重点是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采伐限额、取消木材生产计划、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结余可结转使用等。2015年将要完成“十三五”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我局将进一步根据林业发展形势的需要,继续改革和完善采伐管理制度。
(二)关于放宽天然商品低产林改造政策。低产林改造,国家政策是允许的,并有系统完善的技术和管理标准。考虑到天然林在维护生态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国家决定逐步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目前我局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关于天然林保护相关政策。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可从促进天然林生态功能修复角度出发,采取人工促进与自然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天然林科学培育。在进行改造时,应根据技术标准严格界定低产林分, 科学系统规划,严格控制大面积改造天然林。
(三)关于取消抚育间伐材和低产林改造木材的育林基金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为提高开展森林抚育的积极性,对于抚育产出的间伐材和低产林改造木材,各地可在财综〔2009〕32号文规定的范围内对育林基金征收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四)关于完善林权流转管理。为规范林权流转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集体林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的实施意见》,建立起包括流转申请审核、流转合同审核、林权证变更登记等林权流转审批制度。2014年10月,我局发布了《全国林权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林规发〔2014〕154号),为各地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目前,我局正在制定《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进集体林权流转规范化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市场秩序,保障林权流转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二、关于建立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动态增长机制问题
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对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对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将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年每亩10元提高到15元,2015年又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了6元。除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补偿标准外,2013年我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除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外,在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的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应加强森林资源培育、科学经营、合理利用。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制度,促进林农增收,切实维护公益林所有者合法权益。
三、关于建立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问题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中办发〔2014〕4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63号),以及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对2013年送审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意见》提出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措施,以及逐步建立下游补上游、谁受益谁补偿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完善禁止开发区域引导性补助政策等。此外,近年来部分省、市在开展跨流域建立多渠道筹集补偿基金、开展跨区域、跨流域间生态补偿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如:北京市对上游水源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承德市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助将原有的稻田改种玉米等耐旱植物的“稻改旱”农民。福建省制定了《江河下游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案》等。考虑到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涉及许多部门和领域,且应由上下游省市之间协商解决,需逐步推进。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健全以政府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的生态补偿制度。
四、关于加大对民生设施建设和生态扶贫力度问题
(一)关于加大对沼气建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农村太阳能项目投资力度。2013-2014年,国家累计安排中央投资364亿元支持农村沼气建设,2015年又安排中央投资20亿元。同时,国家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政策中,也把包括农村沼气、太阳能等农村能源建设作为重点支持内容。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国家财力情况,积极支持包括农村沼气在内的农村能源建设。
(二)关于大力发展油茶等经济产业。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木本油料的发展。2009年,国务院批复了《全国油茶产业发展规划(2009—2020年)》,启动了油茶产业发展建设项目,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2亿元,建设油茶示范基地406.3万亩,油茶采穗圃17个,良种种苗繁育基地42个,种质资源基因库2个。同时,中央财政通过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林业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对油茶良种繁育、良种苗木培育和栽培种植予以了积极支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68号)精神,我局将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继续通过油茶产业发展项目、新一轮退耕还林、防护林体系建设、林木种苗以及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相关渠道,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支持油茶等经济产业发展。同时,我局相继出台了《全国集体林地林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全国集体林地林药林菌发展实施方案(2014-2020年),科学指导林下经济发展,并确定了包括广西融水县、隆林县在内的128个全国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林下经济支持力度。
五、关于支持南方林业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森林防火、自然保护区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种苗、湿地保护等林业基础设施建设。2011-2014年,已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92亿元。同时,国家还支持森林公安警用装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生态定位站等基层行政执法和服务机构建设。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通过现有渠道不断加大对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六、关于整体免除林业生态建设投资地方配套资金问题
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外部性,历来是国家投资的重点领域。目前,中央预算内林业生态建设项目主要分为两类,对营造林类等小而散的项目,主要采取国家定额补助的管理方式,对森林防火、自然保护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主要采取按规划确定的比例补助方式,广西壮族自治区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绝大多数项目的补助比例达到80%。鉴于当前我国生态保护和建设任务仍较为繁重,该事权属中央和地方共有事权,为提高中央投资使用效率,仍宜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随着生态建设的难度越来越大,成本越来越高,近年来国家已逐步提高营造林工程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综合考虑国家财力、工程建设情况及相关行业标准,研究进一步提高重点生态工程中央投资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