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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提案”复文(2015年第4549号)

2015-10-2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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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没有出现“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概念。但是,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对野生动物主要生存、繁衍地区的保护是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禁猎区等方式进行的。例如,全国共建各类型自然保护区2697处,面积14630万平方公顷(截至2013年底),约占国土面积的15.24%,这些自然保护区保护了约85%的野生动物(植物)。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即野生动物生存或繁衍的环境,其保护主体不全面、保护方式单一、国家或者地方建设项目对栖息地造成破坏等情况,以及栖息地面积减少、破碎化或者隔离,确实是造成野生动物资源减少和物种濒危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加强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环境的保护,对此,我局完全赞同。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中,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力争完成的立法项目,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负责。目前,我局正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做好修改工作。您提出的关于科学合理划定野生动物栖息地、减少建设项目对栖息地影响、扩大公众在参与栖息地保护中作用等意见,在目前已经形成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有所体现。我局将认真研究并积极向全国人大环资委反映您的建议,争取在法律中完善野生动物栖息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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