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国家建立退耕还林长效补偿机制的问题
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的重大决策。青海省是长江、黄河的源头所在地,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同时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对落后,是全国生态建设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重点地区。我局历来高度青海省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在安排退耕还林还草任务时给予了大力支持。2000—2013年,共安排青海省前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任务1110.5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还草290万亩、荒山荒地造林636.5万亩、封山育林184万亩。
我局已经注意到您提出的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后影响农户生计和退耕还林成果巩固的问题,并多次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2017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从2018年起,有关部门又将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的生态林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每亩每年补助20元,连续补助5年。2019年,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每亩15元提高到16元。同时,近年来不断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持续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完善政策、有序推进”的明确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抚育补助政策,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关于健全生态产品保护补偿机制的相关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建立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保护补偿机制等任务,提高退耕还林的质量效益,切实巩固并发展好退耕还林成果。同时,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6月印发的《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退耕还林还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请青海省人民政府按照《方案》要求合理安排预算,落实地方支出责任,并根据退耕还林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明确规定,结合自有财力,统筹整合有关资金,落实管护责任,实现提质增效,巩固并发展好退耕还林成果。我局将继续协调有关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二、关于提高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补助标准的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中央每亩补助1600元(其中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补助400元),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第一年900元(含种苗造林费4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中央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草费补助150元),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第一年600元(含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地方提高标准超出中央补助规模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同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遵循“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尊重规律,因地制宜”等原则,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均由农民自己决定,且不再区分生态林与经济林。对于退耕还经济林的,可以增加其经营性收入;还生态林的,可以促进转移就业,增加其工资性收入;退耕还草的,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我局已经注意到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年限短、补助标准偏低的问题,多次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正在对此进行统筹研究。下一步,将按照2021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继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家财力、物价上涨等因素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同时,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的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相关要求,青海省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自有财力,统筹整合有关资金,加大对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补助力度,进一步调动农民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