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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蓝天常在、绿水长流、永续发展’的提案”复文(2015年第4344号)

2015-10-2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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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提高造林补助标准问题。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林业生态建设,不断加大林业建设投入力度。特别是在高海拔生态脆弱地区,大力实施防护林体系建设、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等以造林为主的林业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有效加快了国土绿化进程,改善了工程区整体生态质量,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林业生态建设的深入开展,受营造林立地条件越来越差和种苗、化肥、农药、机具、柴油等生产资料以及劳动力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营造林成本持续上升,现有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与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自2011年开始,中央投资造林补助标准已经提高到300元/亩,2014年又将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中的人工造乔木林中央补助标准提高到400元/亩。目前,我局正在修订《防护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和《营造林技术规程》,科学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立地条件、不同树种的造林成本。下一步,将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综合考虑重点生态工程和国家财力可能,争取在“十三五”期间进一步提高造林补助标准,尤其是对高海拔地区造林投入给予重点支持,确保国家生态建设工程顺利推进。
    二、关于建立荒山绿化专项资金问题。国家对荒山绿化高度重视,先后启动实施的防护林体系建设、天然林资源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主要建设内容都是荒山荒地造林,年均安排中央投资70亿元左右,实施营造林任务3000万亩以上。下一步,将根据营造林建设新形势,进一步加大对营造林的投入力度。
    三、关于进行基本农田调整试点,取消把耕地保有量作为考核指标问题。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耕地资源状况,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由于地形地貌制约和历史原因,我国有相当部分耕地是25度以上的坡耕地,很多还是农民的口粮田,甚至划入了基本农田,短期内无法全部退出。对于15—25度的石漠化土地是否能够纳入退耕还林范围,我局将按照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在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的同时,合理实施退耕还林。
    四、关于对公益林生态补偿实行统一标准问题。根据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用于对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目前,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国有国家级公益林每年每亩6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每年每亩15元。对于地方公益林,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生态效益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生态保护需要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宜由国家硬性规定。今后,随着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五、关于加强保护立法,完善政策法规和激励机制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健全,现行森林法已经不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有必要对森林法进行修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森林法(修改)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我局高度重视森林法修改工作,2015年以来,在汇总研究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了森林法修改稿。目前,正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对修改稿作进一步完善,力争2015年年底前报送国务院审议。提案中所提建议,将进一步研究在修改森林法中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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