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将“知青工”纳入国家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范围的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森工企业“知青工”历史遗留问题。2014年底,我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专门就解决集体知青工问题进行了研究。目前,对森工企业集体知青工纳入厂办大集体改革已达成一致意见,请内蒙古森工集团按照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相关规定,积极协调内蒙古自治区相关部门,抓紧报送方案,落实相关政策。
二、关于对林区“知青工”进行经济补偿,妥善进行安置的问题
一次性安置政策为天保工程一期政策,天保工程二期没有该项政策,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已明确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森工企业可按照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政策执行。
三、关于妥善接续“知青工”基本养老保障,解决其老有所养的问题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纪要》(〔2015〕2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内蒙古森工集团1992年底前招收的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混岗集体工,可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49号)精神,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不改变混岗集体工身份的前提下,1991年前的实际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关于允许知青工1992年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20%费率缴费参保,目前没有相关政策依据,内蒙古森工集团可根据《会议纪要》精神,积极协调内蒙古自治区相关部门,妥善解决好知青工社会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