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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动黄河流域矿区 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提案”复文(2022年第02673号(资源环境类212号))

2023-01-30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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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高度重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在严格执行《森林法》《草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积极鼓励矿山开发利用单位按照“边开采、边复垦修复”的原则,推进矿山修复。榆林地区煤炭资源丰富,煤矿数量多。由于过去长期大量开采和开采技术落后等原因,形成了大面积采空悬顶区,引起采空区塌陷、生态破坏等问题,也存在地质、火灾等灾害隐患,加快采煤沉陷区治理十分必要。

  在开展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过程中,应最大限度保护好现有森林植被,维护生态系统稳定,对集中连片分布、面积较大的林地,应尽量保持现状,不宜采取全部推倒重建的方式进行治理,既避免造成森林植被和生态环境破坏,同时也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减少治理资金投入;对综合治理中确需重新改造的零散分布林地,可以按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不占用林地定额指标。综合治理完成后,按照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确保所恢复的林地面积不得少于治理前的林地面积。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进一步深入研究,不断完善矿山修复、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等方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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