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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减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支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实施100万亩退耕还林(草)的提案”复文(2015年第4288号)

2015-10-2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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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对怒江州退耕还林(草)给予特殊扶持的问题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高度,为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怒江自治州是国家重要的边境战略要地、多民族聚居地和重点生态功能区,也是国家扶贫开发的重要区域,陡坡耕地多,水土流失严重,一直是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的重点地区。2000—2013年,前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国家共安排怒江自治州退耕还林任务63.5万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7.9 万亩、荒山荒地造林38.6 万亩、封山育林7万亩,取得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显著综合效益,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一致拥护和支持。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并启动实施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继续将怒江自治州作为工程实施的重点区域,在安排给云南的任务中明确要求向怒江自治州倾斜。云南省2014年安排怒江自治州退耕还林还草任务12.7万亩,投资10130万元;2015年拟安排9.20万亩,投资6748万元。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不得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总体方案》中未安排进行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初步确定到2020年将全国具备条件的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约4240万亩退耕还林还草,同时提出对已划入基本农田的25度以上坡耕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确保省域内规划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依法定程序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后,方可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需有关部门研究划定范围,再考虑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云南省上报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方案(2014—2020年)》中,怒江自治州拟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任务70万亩,其中:25度以上坡耕地52.2万亩,重要水源地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3.6万亩、基本农田14.2万亩。然而,根据《总体方案》的规定,目前怒江自治州上报任务中符合条件的坡耕地共25.5万亩,其中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21.9万亩、重要水源地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3.6万亩,其余44.5万亩为基本农田,暂时不能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5次会议上要求,要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让河流恢复生命、流域重现生机。有的地区特别是平原面积小的地区,一度把很多25度以上坡地划进了基本农田。严守耕地红线、保护基本农田是必需的,但不能形而上学,要实事求是,该改正的要改正,该退的要退够。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我局正在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争取将25度以上坡耕地全部调整出基本农田保护区,并纳入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增加生态用地面积。怒江自治州也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和《总体方案》的规定,在切实巩固前一轮退耕还林成果的基础上,将具备条件、适宜退耕还林的25度以上坡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调整出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并协调云南省有关部门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省级实施方案,我局将在编制全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和安排年度任务时对怒江自治州的退耕还林任务需求给予重点考虑。
    二、关于相应调减怒江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问题
    国土资源部已经分析统计了坡耕地中基本农田分布情况,并在目前组织开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依据《总体方案》确定的全国4240万亩退耕规模,相应核减各省区市规划耕地保有量目标。为便于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集中连片推进,鼓励有关地方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合理调整25度以上坡耕地中的基本农田布局。有关部门将实事求是研究拟定怒江自治州退耕还林还草的规模和范围,提出相应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调整方案,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在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予以落实。怒江自治州可根据国家及云南省的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护,认真做好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科学编制本地区的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合理确定退耕规模和任务安排,规范有序地对符合条件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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