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强化组织保障的问题
目前,全国已经有比较完备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机构和队伍,我局设有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31个省(区、市)林业厅(局)设有林改处,地级市林业局有专门负责林权管理的机构,县级林业局都有林改办,面向广大林农和社会大众服务。
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要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点督查内容,定期调度和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与任务完成情况,实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年度通报制度,按照区域特点健全差别化的激励约束机制”的建议,由于涉及面广,问题比较复杂,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探索。
二、关于加强林改信息化建设的问题
目前,我局已经着手研究建设全国林权监管市场服务平台,利用大数据加强林权流转市场的服务和监管,提升林权管理化水平和效益。同时,林权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建设已纳入生态环境保护(林业)信息化工程(即“金林工程”)的建设内容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金林工程”即将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系统预计可于2017年上线运行。另外,林权登记信息化管理也已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并与林业等部门审批、交易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三、关于加强林权确权跟进服务的问题
我局为加强林权确权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2〕214号)、我局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第33号令)、《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4〕92号)、我局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集体林地承包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林改发〔2014〕182号)等,为确权发证、规范林权流转、调处纠纷等工作奠定了基础。截至2014年底,全国除上海和西藏以外29个省(区、市)集体林地已确权27.05亿亩,占各地应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面积的98.97%。全国林权发证面积累计达26.31亿亩,占已确权林地总面积的97.26%。全国累计发生林权承包经营纠纷80.57万件,已调处74.11万件,调处率91.98%。我局正在进一步落实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工作,确保林权发证到户;也正在协调有关部门,推进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纠纷调处工作。
四、关于构建完备的林权服务体系的问题
集体林改以来,集体林权流转日益繁荣,发展迅猛。林权流转主要发生在县域范围内,因此,我局按照“县有服务大厅、乡有服务窗口、村有信息员”的指导思想,推进县、乡、村三级林权流转服务和管理网络建设,并印发了《全国林权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林规发〔2014〕154号),指导各地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目前,全国已建立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1610多个,是集林权管理、林权流转、综合服务为一体的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基本覆盖了集体林业重点县。各地根据林权流转市场的需要,建立了以电子竞价交易方式为主的林业产权交易所,包括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南方产权交易所、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等20多家。
五、关于专业合作组织和资产评估机构的问题
2011年我局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活动的通知》,2014年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9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推进林业合作组织建设。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建立林业合作组织9.43万个,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户1470.96万户,占林改涉及农户的9.94%,其中林业合作社6.11万个,经营的林地面积达到13458.58万亩。其中,2014年评定了国家农民合作示范社(林业主管部门)366家。
为了加强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1996年原林业部联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实施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1996〕59号),2007年1月1日实施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以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审定办法》(林企〔2007〕121号)。现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855个,具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4572人,服务林权流转和林权抵押评估。
六、关于逐步将各级公益林全部纳入统计财政补偿范围,实现应补尽补的问题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用于对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的,已经全部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符合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的,可纳入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
七、关于提高生态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20元,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和地方公益林与国家公益林补偿联动机制的问题
近年来,中央财政逐步增加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规模,适当提高了对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偿标准。2010年,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中央财政对属于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了属于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亩每年10元提高到15元。2015年,中央财政将适当提高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在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同时,地方财政也应切实和加大对地方公益林的保护力度。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投入力度,支持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八、关于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分级分类补偿和区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探索政府统一收购公益林实施办法等的问题
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财政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多渠道筹集补偿基金制度,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奠定基础。此外,近年来,部分省在建立多渠道筹集补偿基金机制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福建省制定出台了《江河下游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案》,以城市工业和生活用水量为依据,综合参考生态公益林数量及其对流域的贡献大小、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按每年每吨用水量承担生态补偿金0.1元、0.05元、0.06元3种标准测算,承担期限为3年。四川省阿坝州从九寨、黄龙门票收入中分别提取15元、18元,专项用于当地生态环境建设。广东省每年从东深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东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建设。
对于建立森林生态效益分级分类补偿和区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探索政府统一收购公益林实施办法的建议,考虑到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涉及许多部门和领域,需要逐步推进,而国家财政出资回购、收储生态公益林的资金需求量大,涉及面广,面临诸多困难,特别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林权流转体系等基础条件尚未成熟,因此,对上述建议,我局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究。
九、关于林业信贷的问题
2013年7月5日,我局联合中国银监会印发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明确了金融机构加大林业信贷投入额度,降低林贷门槛,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延长期限,扩大规模,下浮利率,改革完善林权抵押贷款政策,推行林下经济产品抵押试点以及小额林贷免评估制度等内容。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要求各家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及林权抵押贷款特点,优化审贷程序,提供优质服务。二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建立抵押财产价值评估制度,对抵押林权进行价值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抵押林权价值评估应该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自行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三是对于不得作为抵押财产的林权进行了界定,进一步明确了林权抵押手续。
十、关于努力搭建投保平台的问题
为支持森林保险发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国保监会共同印发了《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65号),明确森林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凇、虫灾等。试点地区应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和参保对象意愿确定保险责任范围,提高森林保险的针对性,吸引林农积极参保。2013年,中国保监会与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导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森林保险产品,推进森林保险试点。此外,《农业保险条例》明确了保险公司和互保组织开展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具体采取何种形式,不作硬性要求,有关单位可探索建立森林保险联保联陪制度,符合条件的中央财政都将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
2014年,我国承保森林保险面积21.69亿亩,承保覆盖率达67.17%,实现保费收入29.75亿元,同比增长16.7%,提供风险保障1100亿元,共计向19.52万户次林农支付赔款12.33亿元,已成为林农灾后恢复生产和灾区重建的重要资金来源,有力支持了受灾企业和胶农恢复生产,林业保险作为生产“稳定器”和农村稳定“缓冲器”的作用得到充分体现。
关于提高保费补贴比例问题,中央财政一直以来不断加大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保费补贴区域已由最初的3省扩大至全国,各地均可自主开展并按规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公益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已有最初的30%提高至50%。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由2009年的1.51亿元增加至2014年的10.64亿元,增长约6倍,有力推动了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十一、关于加快《森林法》修改和国务院有关林权改革意见修订的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森林法修改工作,已明确责任,要求按时完成起草、协调等立法任务。森林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立法项目。目前,我局正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对森林法修改稿作进一步完善,力争2015年年底前报送国务院审议。提案中所提的建议,我局会进一步认真研究考虑,在修改森林法中予以采纳。同时,我局已协助起草了《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尽快出台。
十二、关于出台地方法规的问题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权管理的核心工作由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向林权流转管理服务和林权纠纷调处工作转移,林权流转监管成为了林权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规范林权流转行为,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成本,落实监管责任,促进林权流转市场健康发展,目前全国已有十几个省、近百个县市出台了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政策文件,指导林权流转市场管理和服务。广东、安徽等省以及一些市县制定了统一的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2014年中央批准8个县(市)成为第二批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将于5年时间完成“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验任务,同时我局批准22个地(县)为全国首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综合示范区,将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体制机制改革探路,为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打基础。另外,福建、江西、四川、安徽等南方集体林区省指定了自己的改革试验区,有力推动了当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也为全国试点和制度推广提供了经验借鉴。
十三、关于加强宣传与监督的问题
我局为了加强林权流转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林权流转行为,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包括《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3〕39号)、我局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集体林地承包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林改发〔2014〕182号)等规范性文件,强调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充分尊重林权所有者的主体地位,严禁强迫或阻碍流转,积极搭建林权流转交易平台,鼓励引导林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促进林权流转公开、公众、规范运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林权流转监管工作,我局正在制定监管制度。同时,为了强化监督,我局督导地方及时查处重大林权流转上访事件,并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林权流转管理制度,加大林权流转纠纷案件调处力度,切实加强林权流转监督管理,确保林权流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