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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西部地区大力推广光伏发电与生态农林业相结合治沙模式的提案”复文(2015年第4538号)

2015-10-2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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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国家高度重视沙漠资源价值。《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指出,“在有效治理和严格保护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各种实体充分利用沙区的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开发沙产业的积极性,发挥沙产业在拉动生态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沙区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局于2010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沙产业的意见》(林沙发〔2010〕278号),强调发展沙产业要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节约沙区水资源,在合理确定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抗旱性林草资源培育和产业开发,发展低碳循环经济。要求各地区依据当地自然、社会、经济特点和沙产业发展现状,合理确定沙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科学延伸加工产业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升沙产业经济效益。
    一、关于电站电网的相关问题
    目前,国家对光伏发电实行规划引导、年度规模指导的管理方式。2015年,国家下达光伏电站建设规模1780万千瓦,比2014年大幅提高,充分满足各地建设需求,同时,鼓励各地结合生态治理、设施农业等配置项目。下一步,国家将结合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在深入分析区域内风电、太阳能发电的发展空间、布局和市场消纳条件等重点问题的基础上,组织各地编制光伏治沙项目整体规划和分步实施方案,在建设规模安排方面适度予以支持,协调电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和同步建设,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
    二、关于税收优惠的问题
    目前,国家对沙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销售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经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包括沙漠化防治技术。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下一步,国家将结合完善税收制度,对沙产业相关税收优惠事宜开展进一步认真研究。
    三、关于对沙漠农业给予财政和技术支持的问题
    国家鼓励包括光伏电站在内的各类社会主体开展防沙治沙工作。目前国家对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实施的均为普惠政策,凡纳入国家重点工程规划范围、符合中央投资方向和造林技术规程要求、经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项目,均可享受中央投资补助等扶持政策。
    农业技术支持与推广方面,国家高度重视在荒漠地区发展节水农业,通过开展试验示范,探索推广节水增效新技术模式。下一步,国家将在有条件的地区,依托基层农林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做好对有关作物生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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