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研究提高占用林业资源成本问题
你们提出的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目前,我局正会同财政部就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开展调查研究,对你们提出的建议将予以认真考虑。
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生态服务价值和差别化补偿政策研究,争取不断提高补偿标准问题
近年来,中央财政逐步增加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规模,适当提高了对国家公益林的补偿标准。2010年,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中央财政对属于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每年每亩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了属于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10元提高到15元,2015年又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6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在中央财政不断增加投入的同时,地方财政也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逐步增加本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规模,加大对公益林的补偿力度。对你们提出的加强森林资源生态服务价值和差别化补偿政策研究,我局将积极协调财政部在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时予以认真研究。
三、关于研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争取扩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禁止开发区转移支付试点范围,提高转移支付用于林业生态保护与建设的资金比例问题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限制或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地区给予的生态补偿,以增强这些地区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能力。因此,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具体使用方向由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安排,中央财政通过对省以下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建立奖惩和约谈机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四、关于抓紧建立湿地和荒漠生态系统补偿机制,探索森林碳汇交易等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问题
(一)关于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2014年我局会同财政部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当年中央财政安排补助6.4亿元。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二)关于建立荒漠生态系统补偿机制。中央财政非常重视支持荒漠化治理工作,通过有关政策和资金渠道予以积极支持。一是安排林业补助资金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贴,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或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行封禁保护。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3亿元,主要用于封禁保护区固沙压沙等生态修复与治理,围栏、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修建,以及必要的巡护和小型监测监控设施购置等方面的支出。二是安排退耕还林财政资金。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287亿元,支持陡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减少水土流失,改善沙区生态环境。今后,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投入,支持荒漠化治理工作。对你们提出的建立荒漠生态系统补偿机制问题,考虑到荒漠生态效益补偿对象、主体、范围、标准等确定非常困难,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究。
(三)关于探索森林碳汇交易等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为积极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林造发〔2014〕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截至2015年4月底,在中国自愿碳交易信息平台上公示的林业碳汇项目12个,其中1个已获项目备案,正在履行监测报告公示程序,待完成减排量备案后,可在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7个交易所进行交易。下一步,我局将重点抓好《指导意见》的落实,为各地开展林业碳汇项目做好指导和服务。同时,加强林业碳汇交易的政策研究,积极参与国家碳汇交易顶层制度设计,推进林业融入国家碳排放权交易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