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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理顺湿地管理体制的提案”复文(2015年第4907号)

2015-10-2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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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地是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因其具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而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等美名,对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我国对湿地保护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三定”规定,我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拟定全国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三定”规定负责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一、关于加强组织协调,理顺管理体制的问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和国务院“三定”规定,我国对湿地保护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我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拟定全国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三定”规定负责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目前湿地保护涉及多个方面,且现有部门职责比较清楚,按照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要求,建议发挥现有机构作用,各有关部门履行好职责,切实加强湿地保护工作。
    二、关于明确定位保护区管理机构职能和理顺湿地的管理体制,建立垂直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的问题
    中央编办认为,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要求,地方正在对综合执法、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等进行试点和改革,建议将此事纳入改革工作统筹研究。
    三、关于完善、建立保护区分区管理、湿地保护红线、占用湿地审批审核制度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保护区分区管理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我局已经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中划定了湿地保护红线,即到2020年全国湿地面积不少于8亿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的起草中,已将占用湿地的审批审核和占补平衡制度予以了考虑,并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关于制定湿地保护中长期规划,科学指导湿地保护建设的问题
    国务院分别于2003年10月、2005年8月、2012年8月批复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年)》和《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十二五”实施规划》,对全国湿地保护工作做出了长期部署和近期安排。目前,我局正在牵头编制《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下一步将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研究,做好“十三五”期间湿地保护工作的整体布局,加快规划编制进度,切实落实好规划的指导工作。
    五、关于进一步完善保护体系建设和强化国际合作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建立了一批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逐步完善湿地保护体系,以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我局还建立了长江、黄河和沿海湿地保护网络,进一步完善了湿地保护体系建设。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湿地自然保护区577处、湿地公园979处,保护湿地面积1765万公顷。我局代表中国政府认真履行湿地公约,积极参与公约事务,执行公约决议。同时,我局十分重视湿地保护的国际合作,正在实施湿地GEF5期项目和申请湿地GEF6期项目;积极开展中德、中美、中俄等双边和多边技术合作项目,引入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提高我国的湿地保护管理水平。同时加强了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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